台湾「鞭刑入法」公投风波:一场民意与人权的激烈对碰

台湾「鞭刑入法」公投风波:一场民意与人权的激烈对碰

连续发生的多起恶性刑事案件正在改变台湾民意方向。其中一起虐童保母案因作案手段极其残暴,在岛内激发了前所未有的民众愤怒,引发多轮街头抗议运动。

立法院最近通过了一份公投提案,提议全民投票是否赞成向刑法中添加「鞭刑」条款,将其用于打击强奸、虐童以及严重诈骗等犯罪行为。

对身体施加直接处罚在台湾的司法历史中前所未有。这一公投案在议场内引发了激烈对立,最终仅凭微弱的多数——五十二对五十一的票差——勉强通过,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

关于鞭刑的议论在台湾已经酝酿了接近十年之久。每当发生重大犯罪事件,对既有刑罚强度感到失望的民众就会重新提起这一建议,并常常以新加坡的做法作为参照。

最近的民调统计表明,接近九成的民众支持当局认真评估鞭刑的可行性。赞同这一立场的人士相信,采纳此措施能够伸张正义、威慑不法分子,进而维护社会秩序。但人权组织和法律人士却表达了迥然不同的看法,他们指出这违背了国际人权准则,而且科学证据并未表明其在遏止犯罪上的实效。

一旦中央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这个案子很可能会在年底的地方选举期间一并投票。许多观察人士指出,这不单纯是刑事政策问题,背后可能存在选举动员的政治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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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说明鞭刑执行情况,图中展示的是印尼亚齐地区,一位女性因违背伊斯兰宗教法律的亲密行为而遭受鞭刑。

鞭刑入法公投

该项公投案源自在野党国民党所属的立法委员的倡议。

本年五月末,国民党籍的洪孟楷立委与其他同僚一起提交了这份提案。到了八月中旬,议院召开大会进行表决。表决中,国民党议员集体投下赞成票,民进党议员全部投下反对票,而民众党的八位委员选择弃权,最终以五十二对五十一的微弱优势通过表决。

计划中,该案将在十一月二十八日的地方选举投票日同步进行。投票题目向民众征询意见:「是否应当允许政府立法,在法院宣判程序中对强奸、儿童遭虐、大额诈欺或复杂诈欺犯添加鞭刑处分,以强化对犯罪的威慑作用」。

该案提议人、立委洪孟楷解释了推动的理由:诈欺、虐童和性侵等恶性犯罪在近年显著增多,目前的刑罚框架在预防和管制犯罪方面显得力不从心。他表示,借助公投这一民主工具,能让全社会进行深入讨论,最终达成民意共识。

待中选会同意后,此案有望在年底与地方选举同时举行投票。不过,有分析指出,国民党作为在野党却在议院中占据优势,这类刑罚改革完全可以通过常规立法程序推进,因此诉诸公投的做法可能另有政治目的——配合年底选战的动员需求。

洪孟楷对此回应说,只靠立法可能遭遇行政机构的消极态度;但透过公投,就能凝聚全民意愿,清晰展现台湾人民对「采取强力威慑手段」这一问题的真实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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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弃用鞭刑,仅有寥寥数国保留此类惩罚。这些国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保持英美法传统的前英殖民地,二是奉行伊斯兰教法的司法体系。图为印尼班达亚齐地区的公众鞭刑执行场景,可见一位沙里亚法执法人员持藤鞭准备行刑。

八成民众支持?

十年光阴中,关于将鞭刑纳入台湾法律的对话时时浮现。

早于二零一七年,民众就曾在网络公共政策平台倡议这一想法,建议对累犯酒驾、强奸和虐儿的犯罪分子动用鞭刑。到了二零二零年,一宗外国留学女性遇害事件引发了这个话题的再次升温,执政党民进党的政策顾问甚至公开呼吁决策者与议员思考是否需要借鉴。

前一年,网络公共政策平台再次出现相关议题,呼吁台湾对标新加坡做法,在法典中载入鞭刑条款。讨论热潮中,支持人士声称鞭刑能实现正义,同时用重罚慑服民众。有人直言:「强奸犯本就不配享有人权保护,鞭刑才是他们应得的报应」,也有人阐述:「某些违法者财罚无所谓,唯有皮肉之苦才能让他们印象深刻」。

最近,一家民间反诈骗组织发布了调查结果,其中84.7%的受访者表示赞同政府考量鞭刑的可能性,而89.6%的人则认为,即便因人权与违宪虑而放弃此法,政府也得拿出有威慑力的替代之策。

在台湾当下的刑事法制中,最重的惩罚是死刑,其后依次为终身监禁和其他形式的关押。目前,已被法院判处死刑但尚未执行的犯人共三十六人。执行程序有明确规定:法官宣判死刑后,还需司法部长发文核准方可施行。近十年来,共有四次执行,频率相比过去明显回落,最后一次是在二零二五年。

于前年十二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洪孟楷与多位重大犯罪的受害家属齐声表示反对当局取消死刑。这些家属指出,唯有法律对犯人施以严重制裁,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公义的实现。洪孟楷进一步补充,维护死刑制度之余,还应该审视「鞭刑」是否可作为补充型惩罚手段。

一位曾遭警察遇害的受害方代表在会上强调,他们所寻求的是「罪与罚对等」的原则,即犯人须要承受与其所为相称的后果。

专家观察普遍指出,这些年来的若干重度犯罪事件正在影响民众的法律意识。特别是那起保母虐杀儿童的案件,因犯罪方式格外凶残——被害幼儿长期缺乏营养,身体到处是虐待留下的伤痕——在全岛引起了公愤。两名施虐保母最后分别获判终身监禁和十八年有期徒刑,但众多民众仍认为这种判罚远低于其施加在孩子身上的痛楚,因此要求引进能够直接制造躯体伤害和人格羞辱的惩罚办法,比如鞭刑。

近来,新兴犯罪形式层出不穷,使民众日益感到官方在防范和阻止犯罪上的缺陷。短信诈欺、虚假投资骗局,以及融合洗钱及贩人的综合型诈欺团伙事件不断涌现,不少受害人因身家被骗一空、陷入羞愧绝望而选择轻生。

在台湾司法实践中,诈骗人通常被控诈欺重罪或诈欺加重罪,其中替罪羊与诈欺窝点工作人员往往逃脱监禁——要么获得缓刑,要么用罚款代偿。岛内民众觉得这样的量刑太轻、赃款难追,于是呼吁学习新加坡的经验,把鞭刑用于打击诈骗人。

到了二零二四年,台湾对诈骗防控法例进行了修改,提升了大额诈欺罪的处罚幅度,从原来增加到至少三年、顶多十二年的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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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新加坡诈欺犯若所涉案件情节严重,可能被科以强制鞭刑,上限为二十四次。图为该国金融中心的一张提示防诈警告牌。

仿效新加坡

在台湾拥护鞭刑的人眼中,新加坡一直充当着标杆和参考范本。

新加坡法律规定,大约六十五种犯罪行为会招致必须性的鞭刑,其中包括强奸、暴力抢劫、偷渡入境、非法拥有武器、毒品犯罪、街道涂鸦等。前年,新加坡对法律条款做了调整,把诈欺实施者、诈欺帮凶、甚至诈欺组织的拉人和参与者都列为鞭刑适用的对象。

新加坡对司法鞭刑的实施范围规定得很具体,需要通过医疗审查。该刑罚仅适用于五十岁以下且经医学检测确认身体可承受的男性受刑人。女性、超过五十岁的男性、被判死刑的人以及医检不符条件的人都被排除在外。

鞭刑在新加坡狱中秘密执行,采用直径约1.27厘米、长约1.2米的竹鞭,只打击臀部位置。一个判决中最高可科二十四鞭,即便多罪并罚也不超过这个数;未成年人上限则是十鞭。

在当代世界,鞭刑被绝大多数国家视为对人的酷虐和残暴惩罚形式,因此已被摒弃。全球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国家不采用此法,仅剩十七个左右的国家还在沿用。这些国家的分布分为两大类:一类源自英美普通法系的曾经英殖民地,另一类则是遵循伊斯兰法律框架的司法系统。

在靠近台湾的东南亚范围内,只有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和印尼亚齐地区仍保有此制度。

虽然鞭刑在新加坡的主流舆论中拥有广泛支持,但也有异议之声,这些声音主要来自本地的民间机构、捍卫人权的法律人士和政治反对派。著名人权律师M. Ravi曾代理受罚人向法庭提起诉讼,辩称鞭刑与宪法中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保护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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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班达亚齐,一位女性因与恋人的亲密接触(触犯伊斯兰法中的近亲禁忌)被逮捕,在亚齐沙里亚法的框架下遭受公开鞭刑。

治安解方?

鞭刑是否真的能够缓解民众对公共安全的担忧,仍在持续探讨之中。台湾国家人权委最近声明,眼下还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表明,鞭刑相比现存的自由刑罚在预防犯罪上更具成效。

台湾在国际上公认为治安秩序最佳的地方之列。参照全球信息库网站Numbeo于二零二五年推出的世界最安全的国家与地区排名,台湾在将近一百五十个政治体中排名第四。

来自台湾内务部的统计数字表明,犯罪案件总数和犯罪率在近年均出现明显下行趋势,传统的人身暴力犯罪案件更是逐年萎缩。眼下最令民众感受到的治安隐患,中心是诈骗案件,其发案数和经济损失都在快速增加。

精神医学专家李俊宏在撰文中指出,公投倡导者经常把新加坡的鞭刑制度视为控制台湾性暴力的良策,但从事实数据来看这种论断难以成立。公投提案所列的性侵罪项,台湾的犯罪发生率实际远逊于新加坡。根据统计,台湾每万人中强制性交罪为零点二七起,新加坡则达六点六起,差距达二十倍。

他补充道,新加坡因其高效政府治理而著称,被许多人当作台湾的「标杆国家」,民众倾向于把对其正面的认知扩展到各个领域。但即便采用鞭刑,新加坡在二零二五年的强制性交案件仍上升了百分之二十,国内也有人开始反思此制的必要性,学术界的研究人员更指出,鞭刑对少年性侵或兼具反社会人格特质的暴力强奸案无法产生遏制作用。

论及诈骗犯罪,新加坡二零二五年的案件数下跌了百分之二十七点六。有分析人士表明,这种下降趋势其实是在鞭刑被纳入处罚范围之前就业已出现,新加坡执法部门的看法是,衰退的主因是反诈的全盘战略以及民众教育活动的效果显现。

台湾中央警察大学犯罪防治系的讲师潘怡宏在媒体撰文中提出,在谈论鞭刑时不能忽略几个基本问题:其实施效果是否具有稳定性、是否能够针对犯罪的具体原因产生作用、以及付出这般沉重的基本人权代价是否值得。仅仅拿「刑罚是否造成足够痛楚」这一角度来回应,过于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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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被普遍认为侵犯人权,也存在实施不当的风险。图中是印尼一名男性在受刑后接受医疗人员的救治。

人权疑虑

近几年来,台湾司法部门曾多度表态,鞭刑这一议题在社会中分化严重,并且可能与《中华民国宪法》、联合国《公民政治权利约》及《反酷刑约》相悖,因此在目前阶段不具备被纳入法律的现实可能。

台湾人权倡导机构、民间司法改革基金等多个组织先前共同声明,司法性质的鞭刑不是简单的「加刑量级」,而是国家动用国家力量蓄意制造躯体伤害和精神侮辱,已然触犯了国际人权法关于禁止刑讯逼供、残虐待遇及贬损人格惩罚的原则。

人权组织强调,《联合国公民政治权利公约》条文明确规定,任何个人皆不应经历刑讯逼供或任何形式的残虐、非人道性或羞辱式处遇与处罚,联合国人权事务委亦曾公开宣布禁止将肉体刑作为司法刑罚手段。

台湾自二零零九年起实施《两公约施行法》,将这两份国际公约保护的权利转化为国内法的约束力。

这项公投案也面临合宪性的质疑。台湾司法机关的大法官曾在解释中指出,虽然「不受身心戕害的身体权」并未在宪法条文中明确提及,但基于人类尊严和个人自由成长的需要,宪法仍然给予了保护。人权倡导者认为,此类立法难以通过宪法的正当化检验,一旦真正实施,可能会在宪法复审程序中被驳回。

依照台湾《公民投票法》的条文,议院有权针对重大公共政策提案进行创制型或复决型的公投案。经过议会表决获准后,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呈交给中央选举主管部门处理,这过程中不需要遵循普通民众的公投提案与签署的步骤。

这个案子一旦过了中选会的审核,就有机会在十一月二十八日与地方选举同步投票。除了关于鞭刑的公投,还有另外两项议题也将同时提交:一是取消非核家园政策,二是设立交通罚款专用基金用于改善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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