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写手圈子曾有句调侃:”尖锐笔触的终局,或许就是牢笼。”昔日的玩笑话,如今变成了真实的法律案例。籍贯湖南株洲的尹建根,笔名为”笔耕下的阳光”,只因撰文评述安徽和县某镇党委书记的所作所为,便被跨省抓捕、实施刑事拘留,一审被指控寻衅滋事,遭判禁锢二年零三月。二审开庭在即,围绕该案的讨论依旧沸腾。一个根本性的法律问题持续被追问:该作者发表的评论文章,究竟是宪法保护的监督权在行使,还是已踏入刑法的禁区?
这并非一个可以模糊作答的问题。它触及每个公民的表达界限,也决定着舆论监督制度能否延续。
01 一篇评论文章的代价
本年八月十一日,尹建根在其笔名账户下发表了《和县历阳镇党委书记刘莹恣意妄为导致政府”信赖违约”》一文。文中记述了村妇陈德珍为索要十万元欠款而陷入的困厄境地,并向该镇党委书记刘莹提出了措辞严厉的指责。
文章刊登后不久,当地相关部门通过电话施压要求撤文。尹建根的回答言辞激烈:”舆论监督是宪法赐予的合法权能。”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当地警方跨越省界来到株洲,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将其羁押,进而实施刑事拘留。
根据公开的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尹建根曾在网络平台发布八条涉及刘莹的信息内容,累计阅读人数达四万八千余人,获赞三百五十次,转发超过千次,评论三百多条。法院审理后判断,其所发布的维权类文章共七十五篇,其中不少部分存在事实偏差,涉及安徽、河南、湖北、浙江、江苏、福建等多地共十六个具体事件。最终,法院裁定寻衅滋事罪名成立,判以二年零三个月监禁。
在法庭上,陈德珍出席作证,表示那些相关的号文都是经她同意才发表的。尹建根于庭审末尾做了这样的声明:”可以拘一个人,却拘不住笔底的晨曦。”
02 两股对立的法律理念
为什么单纯的”网络评论”行为,竟会导向刑事责任?这背后折射出了两套互相冲突的法律思维。
从起诉方的视角看:被告人对多地的行政部门及工作者进行了恣意的谩骂和人格贬损,发布虚假讯息,致使网络秩序混乱,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犯罪的特征。
而从辩方以及公众观察者的角度:措辞刻薄的评价不能简单等同谩骂,观点分化也并非事实虚构;若因批评权力、替弱势者代言就要付出自由的代价,那么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进言、陈诉、举告等权利就形同虚设了。
案件的委托律师在二审前夕向外界质疑,一审判决的问题在于”将正当的尖锐批评混同于谩骂”,没有明确区分”网络上的谩骂和诽谤评述”与”基于事实的言论评价”两者之间的分界线。
03 法律该如何划分这条界线
要厘清这个争端,还得从法律条款和司法诠释谈起。
按照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拥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以及游行示威等多种自由权利;第四十一条则明确指出,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器及公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舆论监督并不是法律之外的特恩,而是宪法明确昭示的权利。
在二〇一三年的”两高”网络诽谤司法解释中,明确了网络寻衅滋事定罪的关键要素是”捏造虚假资讯,或者明知而散布虚假讯息……起哄闹事,引发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最高检察机关的理论文献更加强调,网络寻衅滋事这一罪名的管制对象并非虚假讯息所载的观点本身,而是行为人明悉其虚假却仍散布、借以闹事的这一举动。
这说明,触发定罪的条件是”虚构”和”明知虚假”,而非”批评措辞尖刻”。如果公务人员的人格受损,法律并非没有救济机制——民事名誉纠纷诉讼、民事侵权诉讼都是通畅的渠道。用刑事法来回应尖锐的舆论声浪,恰恰逃避了更为恰当的解决方式,也背离了刑法必须谨慎使用的基本原则:刑事处罚应是最终手段,而非开篇选择。
04 法治矫正的脚步
值得肯定的是,对寻衅滋事罪被过度认定的否定与改正,已成为现在司法实践的一部分。
甘肃庆阳曾有一起案件,某男子仅因在网络反映学校衣服质量被行政拘留,然而庆阳中院后来裁定该处罚行为本身非法;湖南湘阴也发生过类似事件,一名男性因发表少量评论字句遭拘留,省高院重新审议后宣告拘留非法、撤销惩罚。《光明日报》为此刊发评论《”寻衅滋事”不可随意认定》,直言某些司法执法者”将民众的监管与建议当作刁难,将维稳错误地理解为禁止不同观点”,这是对法律内涵理解和应用的偏离。
二〇二六年七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了专项研讨会针对寻衅滋事案件,明确要求依照法律精神严谨处理此类案件,并系统整理”什么情形构成犯罪、证据如何充分、量刑如何裁定、何时应排除责任”等要项。这一系列信号表明,司法部门正在致力于防止该罪名的越界应用,防范它演变成压在普通百姓头顶的不确定威胁。
05 监督的两个维度:权利与责任
倡导维系舆论监督权,并不代表对网络秩序混乱的纵容与放任。
无根据的传谣、对他人的辱骂和诋毁、隐私搜索、舆论勒索,这类行径性质各异,均应予以严厉处置。检察司法部门近年查处的不少”诈骗式维权””炒作敲诈”案例,正是对那些假借监督旗号而从事不法行为者的精准打击。网络既不是法外天地,这句话从非戏言。
关键之处在于:要把”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的尖锐评论”与”毫无根据的恶意陷害”区别对待。前者受宪法保护,应获得维护;后者构成违法,应被制约。若用一个”虚假”的笼统标签罩住全部的批评言论,用刑罚来处置本该通过民事途径化解的矛盾,伤及的不只是个人,而是整个言论评价的土壤。
06 对每个人而言意味着什么
最终而言,尹建根的遭遇并非只属于他一个人,而是属于千千万万个从事网络创作的群体,因为其中每一个人身上都可能出现他的影子。
今日因评述权力而被推入被告席的,可能就是任意一位曾在网上提出诉求的常人。舆论监督的意义之所以巨大,乃是因为它是民众制衡权力失控的少数有力工具之一。”百姓进了网络,百姓的呼声也进了网络”,将互联网打造为”接纳人民意愿的新管道”,这是新时代群众工作的内涵,也是我们党对全民的郑重承诺。
保卫那些敢于开口的群体,本质上不是保卫某一个人,而是保卫全社会每个人的话语权利;允许异议与批评的存在,并非是对权力的刁难,而是对权力的疗救。权力若听不进批评声浪,其未来前景势必受限;一个足以包纳尖刻声浪的社会,才有真正的自信。
后记
尹建根一案的二审在即,法律的最后定论将由法庭来给出。
然而有一点应当保持清晰:宪法所授的监督权利,不应成为刑法中的”罪行”;一篇基于事实的评价之作,同样不应该是自由被夺走的理由。
冀盼法律守好法律的职责,舆论守好舆论的边界;冀盼每个依照宪法而发声的民众,都无需因讲述真实而被剥夺自由。
资料来源说明:本文基于相关公开司法文书、新闻报道和最高检察机关的官方声明进行综合分析。案件二审尚未宣判,相关事实认定以司法机关最终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