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新昌的「如是书院」因多项违规被予以关闭。经过严格调查,该机构在日常运营中长期实施暴力、刑罚和人身禁锢,其中3名工作人员因虐待监护对象罪遭刑事处置。
更令人震惊的是,许多法定成年人也沦为这类机构的「收容者」:一名21岁女性仅因感情选择与家长期待相悖就被强行送入;而一位22岁的优秀学生则因人生路径未循家长预期而被投入其中。
在通常理解中,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本不应被视为此类机构的对象。疑问由此而生:何以家长具有此种权力?机构又如何敢于接纳?这些违法经营何以能反复逃脱制裁、如影随形?
北京大学法律学院陈永生教授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阐明:戒网瘾机构一旦违反法律条线,受害方的年龄因素对应有责任基本无关。父母监护身份亦不应成为免责借口。严重情节下,双方当事人可能面临共犯指控。

陈永生 图/受访者提供
法律如何界定?
《中国新闻周刊》:综合已被曝光的各类机构案例,您认为涉事人员可能违触了法律的哪些规定?
陈永生:不妨将这些机构的犯罪环节进行逐项分析。
部分机构在实施抓捕时,会冒充政府官员身份,通过强制或欺骗方式将目标人员带往场所。按刑法279条规定,非法冒用国家部门名义实施诈骗者,应被判处三年以下徒刑或其他形式处罚;情节恶劣时,刑期提升至三至十年。冒充警务人员的,应予从严处置。
某些机构将人员实行封闭管理,采取严暴手段导致轻伤、重伤乃至丧命。涉事人员可能构成非法监禁罪、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致死罪。如存在鞋底殴打等侮辱人格的体刑行为,还涉嫌辱骂他人罪。
不仅机构有责,监护人也需承担义务。若未成年人在家长劝导下自愿进入,且未遭虐待、重伤,法律上可认定不违法。若孩子反对,家长的举动就是剥夺自由权,即便未成年也可能构成非法禁闭等罪名。
对于已满18周岁的人,家长已失去法定监护资格。违背意愿送入机构,首先侵犯了人身自由权,需担民事赔偿;若关押时间过长或情节严重,家长也涉嫌非法禁闭罪。
值得留意的是,法律责任分行政、民事、刑事三类。非法禁闭罪属刑事范畴,需严重情节才能成立。情节较轻则承担行政、民事责任。
比如《治安管理条例》47条第3项规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入侵他人住所或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者,按情节轻重处以拘留和罚款。《民法典》1011条规定,以非法禁闭等方式剥夺或限制他人活动自由、或非法搜查身体者,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倘若情节严重且成立非法禁闭罪,机构和人员需同时负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中国新闻周刊》:实务中,如何判定机构达到了「情节严重」标准,足以构成非法禁闭罪?
陈永生:2006年施行的《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虽主要涉及公职人员构成非法禁闭罪的界定,但其标准对其他主体也具有参照意义。
规定列举了应当立案的几类情形:非法剥夺他人自由24小时以上的;使用械具捆绑等恶劣手段或施加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导致被害人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导致被害人自杀自残重伤死亡或精神异常的;共计三人次以上的;司法人员对无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进行非法禁闭的等情况。
刑法238条对该罪的处罚分三档:三年以下徒刑、三至十年徒刑,以及十年以上徒刑。具体成立与否、情节程度如何、应列哪档,通常根据被禁闭人数、时间跨度和所造后果判断。比如禁闭一人、时间较短且无严重伤害后果,可认定为一般情节。
违法为何屡禁不绝?
《中国新闻周刊》:从已曝光案例看,大多数机构都对数十或百余名学生限制自由,常常采用殴打侮辱手段。照理不存在认定非法禁闭罪的法律障碍,但实际报案时受害者面临重重阻碍。有受害者反映在报案时常因跨地域管辖问题而卡壳。据您所知是否存在此种现象?
陈永生:若被害人从甲地被暴力带离,运至乙地机构关押,就非法禁闭罪而言,强行转移和关押都是犯罪行为,即犯罪从甲地延伸到乙地。此情形下,甲乙两地公安都有管辖权,通常由最初受理地公安机关行使。
但为便于侦查取证,机构所在地乙市公安机关是最适宜的管辖机构。
《中国新闻周刊》:但即便向机构所在地报案,由于关押期间手机被没收,受害者难以保存关键证据,仍可能因证据欠缺而被拒立案。这是何故?
陈永生:我的判断是,部分地方公安机构存在消极履职情况。如果有被害人证言、其他受害者证言相互佐证、特别是有医疗检验记录,证据就相对充分,公安机关应予立案。唯有立案才能启动侦查询问手段;不立案的话,案件就被挡在司法大门外。
倘若公安机关拒绝立案或存在与机构勾结嫌疑,受害人可向检察院和监察部门进行控告,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立案监督,或追究警方的徇私枉法等罪责。
《中国新闻周刊》:这类机构近年屡屡暴露问题,但常只有一线教职被追究,机构负责人却能改头换面、重新开业。这是否加剧了问题的反复性?
陈永生:从掌握的情况看,许多机构管理层都是有意或无意地放纵殴打等行为。倘若一家机构内多名学生遭打,造成轻伤重伤乃至死亡,校长、教导处主任等管理人员至少持间接故意的心理,也应被问责。
若这类机构持续如野草般蔓延,说明当地公安以及颁发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部门消极作为。应该做到发现一起、严打一起,并禁止涉案人员再设立类似机构或从事相关工作。
家长为何成为维权堵点?
《中国新闻周刊》:今年2月,一对成年孪生兄弟被家父送入机构并遭打骂虐待,哥哥被逼自伤求救。对此行为,当地警方称「父亲自行送入,属家庭分歧」而未立案。这个说法站得住脚吗?
陈永生:站不住。纵然涉及家庭纠纷,若触及刑法也须追责。然而,有些地方公安办案时会顾虑,机构是奉家长之命行事,追究机构责任可能也意味着追究家长责任。
部分公安部门会思考,家长和子女终归一家人,追责会导致孩子终身与父母反目。且对未成年人,其还不具独立生活能力和经济来源,日常需家长供养。某些地方公安还认为,即便子女已成年,若经济未独立、学杂费和生活开销都由家长提供,若家长被判刑,孩子就失去生活保障。犯罪档案一旦产生,也会影响子女前景。
《中国新闻周刊》:只要追究机构责任,家长就必然也要承担法律后果吗?
陈永生:并非必然。首先,若机构在家长不知情下对子女采用暴力侮辱手段,机构的所为超越了承诺范围,家长应无责。
其次,如受害子女不愿追究家长责任,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家族内部犯罪可不按犯罪处理。例如《最高法 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8条规定,未经同意取用家族或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定为犯罪,即便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应酌情从宽。办案人员完全可借鉴这种司法解释的精神,依法追究机构人员责任,对家长进行训诫,指明这种行为涉嫌违法,但不追究法律后果。
所以,若公安在立案时有这类顾虑,说明他们忽略了以下要点:第一,刑法司法解释对家族成员犯罪处理的精神。第二,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挚认错,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宽恕、双方自愿调解的,当事人可进行和解。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可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建议。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从宽建议;对情节轻微不需处罚的,可作不起诉决定,认定不构成犯罪。
《中国新闻周刊》:若子女决意追究家长责任,能否成功?应否被提倡?
陈永生:成功是可能的。如家长用绑缚麻醉等恶劣手段强制送入机构,或明确授权机构可殴打子女、导致轻伤重伤乃至死亡的,家长构成非法禁闭罪,甚至故意伤害罪、故意致死罪。子女若报案,公安应立案;若公安拒绝,子女可申请检察机关对公安进行立案监督。
不过目前我尚未接触到家长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且这种方式也未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
《中国新闻周刊》:从法律视角,家长对子女的监护权边界究竟何在?
陈永生:监护权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所行使的监察保护身份权,属于对这类群体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对未成年子女而言,监护权不涵盖剥夺人身自由。监护权首先包含语言劝诫训斥等教育方式,以及适度惩罚,比如罚站面壁等在合理范围内的体刑。要点是不能造成伤害;若体刑导致轻伤重伤,必定逾越了合理边界。
对成年子女而言,其已是独立主体,家长将其视为「财产」在现代社会是不被接纳的。近期某些案例中,家长因对子女伴侣或人生规划不满就将其送入机构,已超越了权限范围,我认为家长此举可能构成非法禁闭罪。
若家长觉得子女行为不当,应履行教管义务;若上升到违法犯罪,也有执法部门和妇联介入,可送往有矫治资质的正规学校。家长遇到问题就投送机构,实属推卸责任、消极应对。明确地讲,家长无权用强制手段将子女投进此类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