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源这场纠纷,要回到2011年这个年份。韩友针服职的蒙新公司(全称:鄂尔多斯达拉特旗蒙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将旗下的露天煤矿资源对外承包经营。接下这个活儿的承包商,恰好就是后来借贷案中的债务人。自从接手煤矿开采权后,这位承包人发现自身资金储备不足,遂向两位浙江债权人融资2000万元予以弥补。
然而天不遂人愿,资金链随之断裂。承包人一方面未曾向蒙新公司支付清全部的承包对价,另一方面也无力偿还那笔2000万元的债务。随后一个大胆的举动发生了——两位债权人绕过欠债的承包人不管,反而直接将矛头指向了韩友针所在的蒙新公司。
韩友针的想法再理所当然不过——公司的职责仅止于将采矿权转让给第三方,那个人的个人融资问题怎能牵连到公司头上?可局面在浙江临海市人民法院介入后出现了转折。一纸法律裁定,使得韩友针和蒙新公司突然之间背上了代他人清债的包袱。
「合同之间本无关联,各自约束不同的交易主体,然则执法机关却强行打破此种界限,将两份毫不相干的合同硬生生地捆绑在了一起,这等同于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公然突破。」
韩友针和蒙新公司的异议提交给了临海法院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两级法院的答复都是驳回。
在这个过程里,韩友针察觉到了一个细节:担任临海法院执行局庭长的某位法官,与几名债权人之一的身份相同——他们是兄弟。「那位庭长没有选择回避,反而从浙江临海市奔波至内蒙古鄂尔多斯,亲自参与到这桩借贷案的处理事务中。」基于这一发现,韩友针坚信临海法院的做法存在偏袒。
之后的故事似乎陷入了僵局。韩友针向各级监督部门递交了举报函,指控临海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程序违法问题。自此以后,原本应该继续推进的强制执行工作停了下来,这桩案子「悬置」了十多年。「既无法院的撤销裁定,也无继续的强制行为。」
8月20日,临海法院某部门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涉及的人员亲属关系等问题,「不太能回答,需要先回去做进一步的了解。」
第三方承包人背负的债务
据韩友针的回忆,2011年11月,煤炭市场价格正处于高峰期,蒙新公司与来自浙江的商人赵某义订立了一纸《露天煤矿承包开采合同》。合约内容为:蒙新公司将旗下约500亩的露天煤矿转交赵某义开采,总承包价款定在1.2亿元。紧接着,赵某义按约支付了第一期承包费3000万元。
赵某义与蒙新公司完成合同签署仅一个月后,由于资金面出现了问题,赵某义又找到了两个同乡朋友借款2000万元来解困。不料,接踵而至的打击是:国内煤炭价格的持续下行。赵某义最终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无力继续按计划投入资金去开采那片煤矿。
根据协议条款,赵某义本应在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补足剩余的9000万元承包款。然而实际情况是,他只补交了3000多万元,剩下的几千万元始终未曾支付,与蒙新公司之间也从未结过账。这是韩友针本人的描述。

▲蒙新公司旗下被查封前的煤矿。 受访者供图
法律档案记录了这样的现实:赵某义不仅欠蒙新公司钱,向两名债权人借的那笔2000万元也基本没还。他总共才还上了2万块钱,之后就再也拿不出钱来了。失去耐心的两位债权人,金某兴和蔡某富,在2012年8月7日决定向临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赵某义和担保人杨某勋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本金。
翻阅相关的司法文书,赵某义与两位债权人之间的实际借款金额为2000万元,但借款合同里写的是赵某义需要在十个月内分期还款3000万元。到了要账的时候,两位债权人先是声称原始借款是3000万元,后来又改口说是2000万元本金加1000万元利息和分红。然而由于利息过高,临海法院在做判决时没有采纳这个利息方案,而是责令赵某义归还本金,另外按照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
两位向赵某义出借资金的债权人都是浙江临海籍,司法文书表明,赵某义与他们签订借款协议的地点实际上在内蒙古鄂尔多斯,放贷的款项也是从非临海的地方电汇过来的。但是当真的要打官司了,两位债权人却选择了浙江临海作为诉讼地,提交到了临海法院。案件审理时,借款协议中名义上的保证人杨某勋提出了管辖权的质疑,被临海法院裁定驳回。
从法律档案来看,2012年8月7日两位债权人正式提起诉讼,临海法院当日就把案子收了下来。三天之后的8月10日,债权人方面就递交了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声称要冻结赵某义在蒙新公司以及韩友针这边的资金2998万元。令人讶异的是,仅仅过了一个周末,到8月13日星期一,临海法院马上出具了(2012)台临诉保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书,作出了冻结的决定。
这份裁定书在蒙新公司的代理律师于桂华看来是站不住脚的。她提出,赵某义向蒙新公司交付承包款的行为实际上是在获取煤矿的开采权,他已经付出去的那些钱已经不属于他了,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蒙新公司。临海法院做出的冻结决定显然有问题,「赵某义对蒙新公司根本没有到期债权可言,而且法院的权限也只限于通知第三方不能对债务人进行清偿,绝对没有权力去冻结任何东西。」
法官签名背后的协议
在做出冻结2998万元这份裁定之后三天,也就是2012年8月16日这一天,临海法院派出了一个工作小组,从浙江临海市出发赶往了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按照韩友针的说法,从浙江临海到内蒙古鄂尔多斯之间,隔了超过2000公里的距离。那个时代,还没有高铁,也没有直飞的航班连接这两个地方,「距离这么遥远,他们在作出裁定后隔了仅仅两天就到了,这说明他们根本没有浪费任何时间。」
就在这一天,韩友针接到了来自临海法院工作人员的一通电话,要求他去鄂尔多斯的某栋楼里见面。韩友针没有多想,独自前往了对方指定的地址。到了现场,除了法院的工作人员,两位债权人也已经到了,「他们那边有八九个人,我这边就只有我一个人。」
根据韩友针的回忆,当日从临海坐车赶来的法院工作人员共三位,其中包括早前签署了那份冻结裁定的审判长吴某炉。他们首先向韩友针展示了临海法院的一份关于协助执行257号裁定的通知文件,然后开始游说他与赵某义的两位债权人达成一份协议。
韩友针保留着那份协议书的副本。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乙方(也就是蒙新公司和韩友针)答应按照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甲方(金某兴和蔡某富)支付2000万元。这份协议书里还提到了一个背景信息:甲方与第三人赵某义之间因民间借贷发生了纠纷,乙方与第三人赵某义之间因露天煤矿承包发生了纠纷,现在甲乙双方依据(2012)台临诉保字第257号民事裁定书的基础上,特此签署协议。
当时的情景深深烙在了韩友针的记忆里。在法院工作人员和债权人的引导之下,他稀里糊涂地在这份预先准备好的协议书上签了名,「要不是临海法院的法官在场施压,我根本不会去签这个东西。」
他向记者坦言,当时他没有意识到法院那份财产保全的决定本身就是错的,加上现场有法院工作人员在施加压力,所以他才在这个协议上动了笔。为了证明自己是被迫签署的,他还向那位法官吴某炉提出了一个要求——也请你在协议上签个名吧。出乎意料的是,吴某炉居然也签了。记者看到了这份协议书的复印件,上面确实有吴某炉的署名。
记者发现,协议所列乙方的成员里,除了韩友针本人,还明确标注了蒙新公司的名字。韩友针回忆说,在签好自己的名字后,法官又要求他去给协议加上蒙新公司的公章。不过,韩友针以需要去取公章为借口,离开了现场,最后也没有再回来。时至今日,那份协议书上依然只有韩友针的个人签名,蒙新公司的公章始终没有被加上去。
从法律角度讲,韩友针认为这份缺少公司盖章的协议是无效的,「协议里明确把蒙新公司写成乙方,但公司自己没有在上面签章认可。」
然而令人震惊的是,临海法院随后不仅确认了这份有缺陷的协议是有效的,还认定它是一份还款担保。
执行局庭长与债权人的隐秘纽带
2013年1月18日这一天,临海法院做出了第一审判决:被告赵某义需返还借款本金199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担保人杨某勋需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对蒙新公司和韩友针的还款事宜完全没有涉及。
但后续的发展令人意外。临海法院依照之前那份协议书,主动把韩友针和蒙新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由于韩友针和蒙新公司始终不承认那份协议,也拒绝履行,临海法院接连采取了强硬措施:冻结了韩友针在蒙新公司的25.6667%股权,向蒙新公司旗下的煤矿下达了查封令。到了2013年11月20日,临海法院正式把韩友针和蒙新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

▲目前蒙新公司旗下煤矿已处于停工停产状态。受访者供图
后来,韩友针才意识到参与那场协议谈判的法院人员名单里,有一个叫金某富的法官。这个金某富与债权人中的金某兴,是「亲生兄弟」。经过记者的多方求证,确实可以确认金某富与金某兴两人都是浙江临海市杜桥镇某村的人,二者之间存在亲属血缘关系。
通过公开资料的检索,记者找到了这样的背景:金某富从2011年起就开始在临海法院执行二庭担任庭长职务,到了2016年被调往其他部门工作,再到2019年被提升为临海法院党的领导班子成员、政治部门的主任。
8月20日上午,记者多次拨打金某兴的手机,始终无人回应。
记者通过电话成功联系到了金某富。他回应说这件案子已经是十多年前发生的往事了,如果想了解具体的案情,可以去看判决书。至于他与金某兴是否为兄弟关系这一问题,金某富没有给出任何答复,反而直接挂掉了电话。
在韩友针的分析中,既然存在亲属关系,金某富作为2012年执行二庭的负责人,就不应该现身在鄂尔多斯来处理这个执行案,理应申请回避。遗憾的是,他不只没有这样做,反而主动出击,去促成双方签署协议。
韩友针还指出了另一个疑点:签协议那天,案件的实际债务人赵某义根本没有出现在现场。「都是和赵某义有纠纷的事情,签协议时人家本人却不在场,这不奇怪吗?」
根据司法档案,2012年9月,那起借贷案件还未作出宣判之际,赵某义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原因是他在一次灭火工程的股权交易中,被判定构成合同欺诈罪,后被判处13年的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韩友针与债权人签协议发生在2012年8月,那时赵某义还没有被刑拘。至于赵某义目前是否已经出狱,韩友针说他已经联系不上对方了。
司法档案还记录了这样一件事:就在与韩友针签署协议之后,两名债权人又向临海法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担保人杨某勋名下位于浙江临海市和浙江杭州的三套房产。之后临海法院就批准了这个冻结决定。
协议效力的争议焦点
那份由韩友针与债权人联手签署的协议,成为了临海法院后续追究韩友针和蒙新公司还款责任的重要凭证。它的法律效力也成了双方对抗的核心议题。
韩友针坚定地主张这份协议应该被认定为无效。除了蒙新公司没有盖章这一理由之外,他还指出了时间上的问题。韩友针正式获得蒙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是在2012年11月28日,而协议签署的日期是2012年8月16日。也就是说,签协议时他还不是法定代表人,「我当时根本没有权限代表公司去签署这样的文件。」
对于韩友针是否有权代表蒙新公司签署协议这一问题,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做出的裁定中表示,早在2009年蒙新公司的当时法定代表人就曾出具过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韩友针处理公司的各类经营事务,包括签署、参与表决等所有的权力项目。然而,蒙新公司的代理律师于桂华对这个理由不认可。她认为,签署涉及公司前景的重大文件时,通常需要获得专门的授权,就像这种被认定为担保协议的重大事项,应该需要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明确决议来支持,「几年前开出来的授权书,显然涵盖不了签署此类担保协议的权限范围。」

▲多年来,韩友针向多个部门寄出举报信。 受访者供图
韩友针的观点是,正因为临海法院的法官从中干预,他对相关的法律文书产生了错误的理解,这才糊里糊涂地在协议上签了字。他进一步解释说,「当时这个借款纠纷案件根本还没开过庭,也没有作出任何判决,仍然停留在财产保全的程序阶段。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的权限就只限于送达法律文书这一项,既没有权力也没有义务去进行什么调解工作。」
蒙新公司的代理律师于桂华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如果不是法院那位法官的参与,韩友针和蒙新公司这种毫无关联的两方,是绝对不会去和对方签署协议的。」
从时间的角度看,协议签署发生在2012年8月16日,此时债权人刚提起不久诉讼,这桩民事借贷纠纷案件尚未有法院判决。直到2013年1月18日,临海法院才正式对该民事借贷纠纷做出了判决裁定。整个这段期间,临海法院却没有把韩友针和蒙新公司作为诉讼参与人追加进来参加诉讼程序。于桂华律师指出了问题所在:韩友针和蒙新公司对被保全财产拥有诉讼上的权利和责任,「既然临海法院认为那份协议的属性是保证协议,那就应该追加保证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2013年的时候,韩友针与蒙新公司分别向临海法院及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结局是两级法院均做出了驳回的决定。
从2013年开始,韩友针就陆续向有关部门反映临海法院工作人员滥用公权力的问题。伴随着这一系列的举报,临海法院停止了原本应该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这个案子因此陷入了「悬置」的僵局。2018年,临海法院把这起案子的查封处置权转移给了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年,这项权力又被转移回了临海法院;到了2025年,经过台州中级人民法院的重新指定,案件被转移给了浙江玉环市人民法院来执行。
今年8月份,蒙新公司的代理律师于桂华和记者说起了最新的进展。根据玉环法院法官对她的通知,法院已经做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的决定,「只是终结这一阶段的执行,之后如果法院发现还有可以用来执行的财产,就可以随时恢复执行程序。换句话说,这个案子依然是悬而未决的状态,随时都有被重新启动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