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呦呦鹿鸣黄志杰
8月17日发表的《中的误区:孤证不立》一文随即被举报。这位自称「乐先生」的网友便是举报者之一:

预料之中的原因很简单:那篇文章指出当代自媒体创作的常见陷阱和风险,同时阐述了公众表达的基本方法论。然而古人有言「医不叩门」。我若是毫不保留地指出各位都踩到了误区、都处于险境,势必让人心生不快,甚至产生误解。要是把这些话改成付费内容,估计就不会招来投诉了。但我偏偏性格倔强,反对读者为内容付费。所以也就只能顺其自然,能有人从中获益,就已足够。这篇评论发表次日,也就是8月18日下午,杭州方面关于那起「酒局献祭」事件发布了《情况通报》:

这份通报还算及时,在各类传言四起的背景下,杭州以处置组的名义做了回应。「绝不姑息」的措辞也显得坚决有力。但这份通报也存在一个普遍性通病,我把它概括为「通报病」。最突出的地方在于对涉事人员的表述方式。
原文这样写的:「7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赵某峰(男,某企业高管)、郁某栋(男,杭州滨江区公职人员)餐后在某KTV活动期间,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其间赵某峰将被害人推倒导致其腰部受伤。」大家都很清楚,「赵某峰」其实就是招商蛇口浙江公司的总经理赵海峰(招商蛇口系上市企业、央企,2024年《财富》五百强排名154位),「郁某栋」则是分管城建工作的滨江区副区长郁廷栋。
通报把赵海峰叫做「某企业高管」,把郁廷栋叫做「杭州滨江区公职人员」。这样的表达方式,相当于在同一份文件里采用了两种标准。若照副区长的标准处理,赵海峰应该被称作「某企业员工」而非「高管」;若照总经理的标准处理,郁廷栋则该叫作「滨江区领导干部」或「滨江区副区长」。通报里对职务身份的模糊化处理,在阅读层面造就了一种淡化涉事者身份特征的效果。这固然是篇章布局的小技巧,却与「实事求是」的原则相悖。因此建议各位不要照搬这一手法。
以下才是这次要讨论的重点:

今年4月23号,深圳某公司一位39岁的程序员邢某上班途中死于办公楼卫生间。后来公司为他向深圳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结果被驳回了。
程序员的妻子透露,人社局工作人员拒绝的理由是这样的:邢某的办公位置在11层,事发当天上午9点,邢某完成打卡后就直奔2层卫生间,既没回过工位,也没进行任何工作相关的事项,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这项认定对邢某一家来说,经济意义可谓重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死亡时,工伤保险基金需要向其直系亲属支付三笔款项:工亡一次性补助、赡养亲属抚恤、葬礼补助。
工亡一次性补助这一项:2026年全国统一标准是113.004万元(按照上一个年度全国城镇人民人均可自由支配收入的二十倍来计算)。
赡养亲属抚恤这一项:按逝者生前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生前主要赡养、已丧失劳动力的亲属。比例规则为:配偶每月领四成,其它亲属每人每月三成,如属于完全无人照应的老人或孤儿,则在上述比例基础上额外增加一成。
葬礼补助这一项: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六个月计算。
这位程序员留下了两个孩子,年纪都还小,倘若能从工伤基金这边获得赔付,家庭经济压力必然大幅缓解。这也充分说明了每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价值所在。
根据数据记录,他在该公司几乎每天加班,平均每日超时工作(不含周末)3小时6分,平均每天在单位停留12小时4分,通常早上9点进公司,晚上9点半才离开,有时候甚至要加班到半夜。

这是程序员邢某妻子整理的工作时长统计表
这种工作节奏就是所谓的「牛马式」加班生活。
那么,人社局不认定工伤这个决定,究竟是否站得住脚呢?
工伤保险属于「五险」中的一种(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企业被强制要求为职工缴纳。企业缴交的保费汇聚成工伤保险资金池,由人社部门负责运管。
从人社部门的视角看,如果不认定工伤,就能够减少一笔从保险资金库里支出的金额。
这看似合理,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逻辑并不成立。这样的决定实际上背离了立法的初心,也偏离了司法实践的演进路线。
让我们查阅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表述: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这说明立法目标有三个:保护职工(及时治疗加经济补偿)、促进预防恢复、化解企业风险。
在具体条款里,《条例》同样力求为职工扩大保障范围。
《条例》把工伤划分为两类:工伤和视同工伤。
工伤的定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视同工伤的定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需要留意的是,视同工伤与工伤这两个定义间存在关键差异:《条例》把「工作场所」改成了「工作岗位」。
为何会做出这样的词汇调整呢?
「工作场所」是一个既定的、固定的地理坐标,强调的是场地与范围,而「工作岗位」则侧重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正因为这一调整,可以引申出这样的理解:为满足职工基本生理需求而进行的工前准备(比如上卫生间),其所在的地点和空间,也应纳入「工作岗位」的概念范畴。
这样的理解方式对个案处理大有裨益。
比如,最高司法机关2014年发布的指导案例第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2003年6月10日,天津某企业职工孙立兴奉命去北京机场接人,离开办公楼后步向楼下,打算去开他的车,突然在一层出口处的台阶踩空,摔得很重。他之后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鉴定,但遭到否决。劳动部门的理由是:受伤地不属于他的「工作场所」,下楼摔伤与他的驾车任务无直接因果联系,不符合「因工作」这个条件。
他随即提起诉讼,天津两级法院的判决是这样的: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工作场所」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地,在有多处工作地点的情况下,还应包括职工在不同工作地间往返所经过的合理区域。孙立兴的车停在商业楼一楼外侧,要完成驾驶任务,必须从八楼办公室走到一楼停车位,这段路程属于在工作地点间合理往返的区间,也应视为工作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因工作原因」指职工伤害与其日常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关联,即伤害与职务工作存在必然的相关性。孙立兴为完成驾车任务,必然要从八楼下到一楼进入驾驶座,这一行为与其工作任务紧密相连,是为完成工作在客观上必须进行的动作。因此孙立兴在一楼台阶处摔伤,系源于完成工作任务。
最高司法机关判定认定工伤是恰当的。
多年来,工伤认定一直是司法领域的争点、难点,甚至成为了困局。按最高司法机关的统计,2015年至2024年间全国法院年均受理的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增速达12.3%,其中因「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认定产生的纠纷竟占到68.7%。
随着岁月推移,司法实践的指向变得愈加明确:尽力向职工倾斜。
例如,2025年发布的《吕某某诉某保安服务公司工伤认定案》就与程序员邢某的情况更为接近。
吕某某在医院停车场做保安,2020年8月27日他在医院卫生间突然晕迷倒地,系心源性猝死。当地人社部门后来的认定是:视同工伤。但保安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哈尔滨两级法院判决认为:在日常工作中上卫生间是职工的必然、合理的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吕某某在卫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视为工作岗位发生疾病死亡。视同工伤认定无误。
细看202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就能看出,从2003年孙立兴案,经过2020年吕某某案,到2025年新规,司法实践正在逐步走出「工伤认定困境」。
新规中明确指出:
「工作期间在合理场地内因解决必需的基本生理需求受伤」也属「因工作原因」,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按单位安排居家办公,有充分证据表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遭遇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办公而拒绝工伤认定。」
这既是对既往司法判例的总结提炼,也是立场的郑重宣示。
梳理完这一系列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脉络,绝大多数人恐怕都会同意:这位39岁的程序员在打卡后于卫生间身亡,理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深圳人社局的认定欠妥。
因此,本文支持程序员家属申请复议,建议深圳人社局改变立场。更重要的是,当法律条文因措辞模糊导致理解空间过大、执行人员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时,真正应做的,是做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这才是真正顾全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