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8月7日法院的裁定,张恒采取的反击行为被认定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因此被判无罪。同时法院驳回了死者亲属提起的全部民事赔偿诉求。整个案件的一审判决已于8月18日正式生效。
参与强拆行动的十名工作人员,因毁坏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而被分别判处缓刑至两年有期徒刑。
该强拆行为发生于陕西西咸新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的资村。由于当地推进文旅产业发展项目,需要对此地部分民居进行征收拆迁,但征收单位与张恒、张三报一家在补偿事项上始终协议未成。
在2023年4月1日的清晨时分,十多名人员操纵着大型轮式破碎机械,手持防暴工具,强硬破坏了张恒、张三报家的院落大门和住房大门后冲进房屋,展开了非法强制拆迁行为,随之引发了激烈冲突,期间一名拆迁工作人员不幸身亡。

来自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截图 图片来源:封面新闻
冲突发生的次日,张恒及其父亲张三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执行刑事拘留。随后两人曾获得过保释候审的待遇,不过经过相关部门的深入审查,张恒终于在同年9月1日被正式逮捕,罪名系故意伤害(导致死亡)罪。
在2024年5月28日,咸阳秦都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审理。根据公诉部门的查证,程某某、郑某某、寇某某等多人纠集在一起,对住在西咸新区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的张恒和张三报家的房屋实施了非法的强制拆除。
在暴力冲突的过程当中,郑某某、寇某某、石某等拆迁人员手拿防爆盾、防暴叉、胶棍等工具闯进张恒、张三报的家中,打算强行将张恒父子带离现场。张恒父子随即拿起自制的长矛与石某等人形成了对峙。在这样的对抗中,被告张恒用长矛戳刺了石某,给其胸腹腰部位造成了多个伤口,导致其左肺器官受损,左侧肺部血管被戳破,肠道系统组织也受到了破裂,石某因此在现场失去了生命。
公诉部门的观点是,被告人张恒对他人进行了蓄意的人身伤害,并最终导致了一人身亡,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诉方认为犯罪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完整,应该按照故意伤害罪对其追究法律责任。公诉方同时指出,张恒的正当防卫行为明显地跨越了必要的尺度,导致了严重的伤害后果,因此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属于防卫过度。
在8月7日那天,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对张恒的行为做出了一审认定,确认其所采取的行为构成了合法的正当防卫,其防卫的程度并没有明显超出合理必要的范围,因此作出了无罪的法律判决,同时驳回了死者亲属要求的全部民事赔偿。检察机构对该判决没有提出异议。该判决在8月18日正式生效。

更早的2025年1月21日,秦都区法院曾就十名强拆人员所犯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进行了判决。判决书记载,咸阳市秦都区检察院指控,在2023年4月1日那天,程某某、郑某某、寇某某等人纠集了其他参与者,对住在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道办事处资村张恒、张三报家中的房屋实施了非法强拆。
郑某某曾指派王某一联系来四辆挖掘拆迁机械投入现场。寇某某则纠集了史某某、石某(已故)、姜某等多人一起参与强拆工作。史某某、刘某等人继而又纠集了贺某等20多个帮手进一步参与强拆。郑某某和其他人的违法拆迁行为造成了张恒、张三报家的多种设施设备遭受损坏。通过专业评估,张三报的被毁铁质门框价值为1240元,自制的推拉门价值为720元。检察部门指控,十名被告人实施了公然毁坏他人财产的行为,所毁坏财产价值达1960元,这样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罪,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从判决书所记载的情况看,十位被告对检察部门指控的事实和所定罪名都表示了认同,全部当众表态愿意坦白认罪,并且接受处罚安排。经过法院判决,十位被告分别被处以缓刑至二年监禁的不等刑罚。
多名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中指出,「这份判决是全国范围内第一起反抗非法强拆致人身亡而被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基层治理制度、规范依法进行征收拆迁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司法参考意义。」
来自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付建表示,「站在社会管理与基层治理价值的立场上,本案的判决树立了遵循法律程序开展拆迁、秉公正义处理案件的鲜明标杆。」
他进一步阐述,本案的法院判决破除了之前「受害人必然胜诉」的不合理司法导向。这项判决既保卫了公民对住房的权利保护和对人身财产的防护权,同时又通过司法强制力促使拆迁部门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程序操作、根除各类暴力和违规强拆行为,为推进拆迁工作的规范化、化解拆迁引发的矛盾、实现基层治理的依法推进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参考模板。「这起诉讼兼有法律的严格性与现实的社会意义,对于处理相似的诉讼案件和促进基层拆迁工作的改善都有很强的启示意义。」
值得留意的是,多名律师也随之做出了重要提醒:「各类案件的法院判决仅对涉案的具体情形产生效力,其他具有相似性质的纠纷则应该依照当时当地搜集的证据资料和实际状况加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