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月27日,曾任小红书媒体智能团队负责人的姜东通过个人公众号揭露,自己与该公司围绕期权权益展开的诉讼纠纷。
姜东披露,入职两年届满前八天的2020年8月25日,小红书突然与其终止劳动合作。由此引发的解约与期权分配问题最终诉诸法庭。判决结果对姜东不利:司法部门支持企业的解除决定合法性,他的期权赔偿诉求未被采纳。
相比之下,员工陈浩的处境大不相同。他不仅将诉讼问题带至司法程序,还进一步上达监管部门。自6月28日起向港交所及香港证监会实名反映相关情况,随后于7月7日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投诉。
业界此前传出小红书有意登陆港股的消息。
陈浩指出,企业在诉讼中声称国内操作主体与海外期权颁发实体互不关联,但倘若日后以红筹VIE模式上市,就必须说明海外上市载体如何通过合约对国内业务主体实施管控。他认为这两套说法自相矛盾。
小红书对此回应称,「当下关于上市的传言都不符合实际」。
律师段海宇分析指出,尽管上市前景不明,司法实践已展现新趋势。期权类诉讼中,法院摒弃了单纯依赖合同措辞的做法,转而审视期权制度的真实内涵。陈浩案最具突破意义之处在于:司法部门深入剖析了国内外主体的实际联系,最终认定二者关联、期权与工作绩效挂钩,由此判决企业赔偿员工期权损失。
段海宇进一步强调,倘若小红书最终实现上市梦想,陈浩的举报将可能触发监管层的问询与调查,促使企业澄清主体架构、期权政策和历史劳资纠纷。这可能对上市时间表造成影响。用工矛盾已超越简单的劳动法范畴,牵扯企业口碑评价与资本市场信任。
司法裁定:跨境期权纳入劳动回报范畴
陈浩2022年6月加盟小红书,担任华南地区商业化本地销售主管。其入职协议明确规定年度薪酬总额为150万至160万元,其中现金占比约三分之二,期权约三分之一,即分四年兑现的三万股海外主体期权。
根据相关信息,他与薯一薯二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国内实体)签署雇佣协议,但期权授权方是Xingi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海外实体)。
2023年12月,首批期权兑现在即(仅剩约五个月),小红书突然以「能力不足」为借口,单方面解除与陈浩的聘用关系,仅给予N+1方式补偿。陈浩表示不认同。他披露称,自己管理的华南部门2022年超额完成销售指标,考核成绩为120%,还曾被评为公司创意方案标杆。
随后陈浩同时提起两项诉讼:一是解除合同违法性问题,二是期权损失赔付。两年多时间内完成五次庭讯,结果是:在违法解除一案中,陈浩一审胜诉,二审法院维持裁定,企业支付赔偿金19万多元;期权纠纷一案中,一审作出73万多元赔偿判决,二审通过调解解决,最终赔付66万多元。两项判决书赔偿总额约85万元,小红书还需补开确认无异议的离职证明。
企业在一审阶段的法庭陈述中坚持,海外期权颁发机构与国内雇佣实体毫无投资或管制牵连,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企业主体。且未上市公司的期权在国内市场没有实际价值,因此这场纠纷不归国内司法部门管辖,应该送交香港国际仲裁处理。
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直指真相:国内工作实体与海外期权发行实体实际上由同一批创办人掌控,两者具备紧密的实质关系。基于此,法院认定相关海外期权属于员工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国内企业理应承担赔偿义务。
段海宇律师强调,判决的革新性主要表现为两点:其一,司法机关对国内劳动主体和海外期权发行主体的真实关联性进行了深层次的穿透调查;其二,对于那些与工作表现、年资相关联,且列入工资总额的期权,司法部门明确将其列为劳动报酬范围。由此,国内法院享有管辖资格。段海宇指出,这是中国首份明确确认互联网企业海外VIE结构期权奖励属于劳动报酬的判例。
为何两位员工的诉讼结局截然相反?段海宇认为核心差异源于法院关于解除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在陈浩案中,法院认真考查了「能力不足」这个理由的真实性,最终判决企业的解除行为违法;而在姜东的案例中,司法部门支持了公司的解除决定,进而驳回了他对期权赔偿的请求。
段海宇补充说,近来互联网公司的海外期权争讼日益增多,不过付诸司法审理的情况相对稀少。原因有二:期权合同往往由海外主体主持签署,并且明文规定赴海外仲裁或诉讼解决;与此同时,涉外诉讼花费巨大,让众多职员知难而退。
「陈浩案件证明,VIE结构体系并非员工期权纠纷中的万无一失的挡板。昔日一些公司刻意把期权设在海外机构旗下,妄图将其与国内工作协议切开;然而当下司法机关审视这类问题时,更加看重实质要素——期权有无计入薪资总包、有无对应工作成果的回报。一旦法院确认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国内司法机关就具备审理权限,企业应尽相应义务。」段海宇如此总结。
举报港交所:员工将争议递交监管层
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束后四个月,陈浩决定将全套案件资料和事实依据提交至港交所与中国证监会。
陈浩于6月28日向港交所上市部、香港证监局发出「小红书企业上市规范投诉信」,随附司法判决书、期权争讼相关文件、离职声明和职工佐证资料,邮件系统反馈已投递成功。7月7日,他又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公众反馈渠道进行了实名投诉。
投诉的焦点涉及:企业在劳动争讼中有关主体架构的阐述,与其日后上市档案里VIE体系信息披露能否相容。
常见的红筹VIE架构设计中,海外上市载体通过层层合约安排对国内营运实体实施管控,以此完成财务合并并登陆海外股市。港交所的监管条款要求企业在招股说明书里详尽呈现控制链条、合约内容和隐藏风险。
然而在职工期权诉案中,企业在二审答辩文件中声称,国内营运主体薯一薯二与海外期权发行机构Xingi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不存在管制纽带。陈浩认为这一主张与日后上市信息披露要点相悖。
「一个公司、一套体系,庭审时否认管制联动,上市审查时却要合并报表。」陈浩用一句通俗比喻将这种矛盾揭示无遗:「等于指着一个人既说他是张三又说他是李四。」
段海宇解读说,这两个说法之间存在披露真实性的逻辑缝隙,势必招引海外监管当局的追问,耽误审核进度。他评价说,小红书眼下还未正式向港交所递交申报资料,故此陈浩的投诉仍旧属于「预先示警风险」环节,还未进入真正的审核轨道。但若企业提交上市方案,这份举报就很可能成为监管层次关切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