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当前恰逢地方人大代表换届期间。令人关注的是,山东平度监委在未获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批准的情形下,竟对人大代表赵贤霖实施了留置措施。对此,公诉机关辩称仅属程序缺陷;但辩护方主张应排除非法证据,认为这是非法取证,然审判长最终采纳了控方意见。

李浩等三人行贿案开庭地点:平度市看守所。张梦云 摄
9月10日,伴随法槌的落下,这场耗时四个月的庭审在平度市看守所宣告结束。李浩、孙盟凯及原人大代表赵贤霖三人涉嫌行贿一案经历了从5月8日起近二十天的庭审程序。这是一起地方城投平台融资中介与行贿罪的交集案件。
这起案件为何引发广泛关注?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央纪委与财政部已经联合启动,对地方政府增加隐性债务的行为进行追责。而李浩等三人所涉行贿案,正好涉及地方通过融资平台获取资金、形成隐性债务等问题,二者密切相关。
控方的指控内容是:三被告人在协助地方政府平台完成百亿融资的过程中,为了「获得竞争上的优势」,分别向平台管理层的四名人士提供了金钱或物品,触犯了行贿罪。
为赵贤霖作无罪辩护的是律师李玉珍和司徒一平。他们主张:这起案件存在多个严重缺陷——事实认定不清、证据明显不足、诉讼程序违法。赵贤霖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符合行贿罪的所有构成要素,请求法院做出无罪判决。
01 无证留置人大代表:程序合法性的交锋
对人大代表实施留置而事先未获许可,这一做法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该问题成为庭审中首个激发激烈争论的焦点。
围绕此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和庭审期间进行了多番辩论。
控方主张:平度监委虽未获人大批准就限制赵贤霖人身自由,但这只属于程序上的缺陷,并不当然影响证据的效力与可用性。审判法庭采纳了这一观点。

平度监委。张梦云 摄
赵贤霖的两位辩护律师对此表示坚决反对。李玉珍律师援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25年修正版)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指出对县级及以上人大代表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应获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而监察法中的留置措施,本质上正是对人身自由的直接限制。
调查机构在深知赵贤霖人大代表身份的前提下,仍未经合法授权就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绝非寻常的程序缺陷,而是对人大代表法定保护制度的直接违反。由此产生的各类讯问记录应视为非法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被排除在诉讼之外。
司徒一平律师补充道:最高检已就未经人大许可而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行为定性为非法拘禁罪。他引用现行有效的最高检《关于严肃查处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强调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若被限制人身自由,必须获得相应级别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批准,并要求检察机关强化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程序保护权并非装饰性的权利,其核心目的是确保代表能够正常行使代表职务、代表人民决策,这些程序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而非可选项。」司徒一平进一步表示,平度监委此举违背了宪法框架下的代表保护制度,性质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在这段违法期间获取的讯问笔录从法律根基上已被摧毁,司法部门必须作出明确否定。

平度检察院。张梦云 摄
被告人家属向笔者介绍,他们曾就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咨询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若要限制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必须提前获得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的批准,这一制度的设计目的是:让代表安心行使职权,防止权力机关对依法履职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保持国家权力机关的正常运作,维护其权威与尊严。这种许可是必须事先获得的程序,而非事后补报,逮捕、刑事诉讼或其他人身自由限制措施均不例外。
司法机构的权力源于人大的授权,人大对其拥有最高层级的监督权。由此引发更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法律既然为人大代表立起了一套程序保护框架,这个框架是否可以被突破?法律最终会如何判决?众多人大代表都在关注着这个案子的结局。
02 虚构的竞争优势论
控方的罪名指控围绕以下逻辑展开:三被告人为地方城投公司融资时,为了获取竞争上的好处,向有关国家公职人员输送利益。其实质就是:给钱→换竞争优势→构成行贿罪。这就是公诉方的控辩线索。
赵贤霖方面的律师根据案卷证据论述:涉案的四家城投平台都没有对社会公开它们的融资计划,而是通过融资中介从市场上暗中寻求资金。既然这些平台不向外界公开融资需求,就不会出现面向所有中介机构的公开项目机会;既然缺少这样的公开竞争机会,不同中介之间也就不存在为争夺同一项目而竞争的必要条件;既然没有这种竞争,三被告人就不可能获得什么竞争优势。


通过融资中介私下获取资金的平度控股集团(上图)和平度城开集团(下图)。张梦云 摄
李玉珍律师指出,控方提不出任何证据说明:哪笔融资交易里有过竞争、谁是竞争对手、哪个中介应该赢但没赢。同样也拿不出证据表明,哪家中介因为没给好处而被排除。所以这个案子缺少证实竞争优势的最根本的前提——真实的竞争存在过。
她问道:没有竞争,怎么会有竞争优势呢?
辩护方还补充另一个角度:这四家涉案城投都代表政府从事城市发展建设,它们对资金的需求从来不是周期性的,而是持续性的、巨量的。任何中介只要介绍来的资金获得通过,这些钱就全部被吸纳进去。即便如此,平台的资金饥渴症仍然远未满足。在这样的环境下,中介之间本来就无需争取。
那么问题来了:三被告人到底是否真的取得了什么竞争优势?如果有,如何定义这个优势?对于民营融资中介而言,他们的法律安全线应该在哪?辩护团队希望平度法院能用这个判决给出一个有指导意义的答案。
03 问题百出的证据体系
一个充满漏洞的诉讼往往源头在于证据。本案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证据展开了多个回合的激烈交锋。
控方拿出了城投的账本、证人说法、微信对话等材料。通过组合这些证据,公诉机关试图说明:三被告人接的活最多,费率最高,杨书波泄露了融资成本给赵贤霖,以及兴平热电、供水管网等这些「优质资产」被用于融资。按这个逻辑推导:有钱才能办成别人办不了的事,这就是竞争优势。

行贿指控明细表
赵贤霖方的律师反驳:假如公诉机关坚持说这三人获得了竞争优势,那至少要拿出明确充分的证据来说明——在四家涉案城投里,某一笔融资需求的时候,确实有两家或以上的融资中介在竞争。还要证明:别的竞争者开出的条件、额度、费用、到账速度,都和赵贤霖等人一样好或更好,但就因为后者给了好处,杨书波们就把别人踢出去了。然而,公诉机构根本拿不出任何这样的证据。辩护方认为,所谓竞争优势完全是空中楼阁,没有事实支撑、没有证据基础,公诉机关自始至终没能构建起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
李玉珍律师在法庭上直言:「公诉人能否出示证据说明:涉案城投哪一笔融资存在过两家或以上的竞争?对手方是谁?又是哪一个中介因为没有献殷勤而被拒之门外?」
对这些提问,控方没有做出回应。
法庭期间,审判长一再告诫检控方:别再拿受贿的情节来说事了,现在讨论的是行贿罪,得拿行贿的证据。辩方律师们对此解读是:控方根本拿不出足够的行贿证据。此外,辩护团队还质疑了控方所有证据的合法出处、准确性及完整程度。
控方提交的三份被告人供述在措辞和逻辑顺序上出奇一致。辩护律师指摘:孙盟凯的笔录里竟然写着「我与孙盟凯」怎样怎样,这是活生生地从赵贤霖的口供里复制过来的,连人名都没改。

平度法院。张梦云 摄
就李浩的供词,辩方律师又补充说:李浩的证词与另外两位被告人异常相近。「李浩本人并没有参加过具体的融资操作,那他怎么会对这么多细节清清楚楚呢?」
关于数字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辩方指责程序违法:许多音频和文件根本打不开,真相被刻意隐瞒,内容被大量剪裁,片段化严重。辩护方痛批:「这是典型的选择性取证」。
有个荒唐的细节:莱西和即墨监委在2025年4月就移送给平度的案卷里,竟然引用了要到同年6月1日才生效的《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8条。辩护方反讽道:「他们能预知未来吗?」
一位辩护律师感慨:「这是在用权力掠夺财富。」他认为地方当局之所以起诉这三人,根本上是因为他们有钱,目的就是把钱收归己用。这让人不禁感到寒心。该案仍在等待宣判。本文将持续关注后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