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编辑治疗的代价:一个6岁女孩的悲剧如何警醒监管体系

《Science》的国际调查揭开了一段沉重的故事:一名仅6岁的患儿小美,在经历实验性基因编辑治疗后不幸身亡。这桩悲剧距发生已逾一年,却因学术期刊的深入报道而进入大众视野。

根据该期刊公开披露的信息,2025年3月24日是关键日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对这名患有罕见遗传疾病的儿童实施了一项针对其自身情况设计的基因编辑治疗方案。不到七天时间,患儿的生命黯然落幕。

关于这一事件的细节陆续披露之后,医学研究界、监管部门乃至社会各界随之展开了深入反思。研究设计是否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临床前的证据基础是否扎实?伦理审查是否真正发挥了把关作用?严重的不良反应为何未能及时向社会公开?这些问题不断引发业内外的激烈讨论。

7月26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作出公开回应。该院表示高度关注媒体报道和学术论文中有关附属新华医院临床研究的相关信息,随即成立专项调查小组,对整个事件启动了全面审视工作,并承诺根据调查结论采取严肃处理措施。新华医院方面也确认正在进行深入调查。

从医学创新的历史角度看,伴随基因治疗的发展而来的,几乎总是各类不良事件的教训。

距今超过四分之一个世纪的1999年,美国一位名叫Jesse Gelsinger的18岁青年在自愿参与腺病毒基因疗法临床试验后离世。他的名字被铭记在现代基因治疗史上,标志着这一领域所面临的安全风险。此后的年月里,欧美医学界又经历了血液系统恶性肿瘤的发生、肝脏严重毒性损伤以及对病毒递送系统的异常免疫反应等多个重大危机。在学者们的观察中,几乎每一场危机都间接地推动了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伦理审查制度以及药品监管政策的改进和升级。

但小美事件所呈现的问题,超越了单纯的安全隐患本身。无论最终调查如何定责,这一事件所反映的制度缺陷都摆在眼前:随着碱基编辑等前沿技术逐步进入患者身体,我们需要厘清哪些疾病确实值得尝试这样的治疗手段;针对前所未有的首次人体应用和高度定制化试验(N-of-1),研究者应准备怎样的临床前证据、科学论证与道德评估;现有的药物监管框架、医学伦理委员会、受试者权益保障机制以及危重不良事件的公开制度,能否跟上这些高度个体化、风险边界模糊、后果可能不可逆的前沿技术的步伐。这些都是亟待系统回答的课题。

6岁女童基因编辑治疗后死亡,如何避免下一次悲剧?

2026年7月26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宣布启动调查。资料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官网

监管制度的考量:研究者发起项目面临的挑战

公开的临床记录表明,小美所患是一种极其少见的Snijders Blok–Campeau综合征。这种神经发育性遗传疾病的根源在于CHD3基因发生了异常变化。患者通常表现为语言学习困难、思维与运动能力发展迟缓,部分病例还会伴随肌肉张力异常、惊厥发作或类似自闭症的行为特征,但这种疾病本身通常不会直接威胁生命。

全球范围内对该病的医学诊断数字仅为数百例。由于现代医学尚无批准上市的针对病因的专门治疗药物,临床干预主要集中于康复锻炼、语言治疗以及对症处理等方面。

《Science》的报道显示,小美的父母在线上患者互助社群中结识了进行该研究的团队,希望能够通过「修正」小美遗传物质上的CHD3基因缺陷,进而改善她在语言和思维方面的表现。在这样的期待下,一项为这个特定患儿量身订制的碱基编辑治疗方案应运而生,以「研究者自主发起的临床研究」(简称IIT)的身份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展开。

值得关注的是,小美接受的治疗方式属于「体细胞内的碱基编辑」——只对患儿本人的某些组织进行基因修改工作,与对生殖细胞、卵细胞或人类胚胎进行编辑有着根本的不同,也不会给下代人带来遗传学改变。这类技术虽然已积累了一定的临床应用基础,但脑部靶向的活体内碱基编辑仍属于科技前沿领域。

IIT在医学研究中属于一种相当规范的运作模式。通常由科研工作者主动设计启动,目的在于探索新颖的治疗途径或收集临床层面的新证据。在对抗肿瘤、罕见疾病等医疗难题时,众多突破性疗法都曾经以IIT的方式开展初期探索。

相比传统多患者试验,围绕单一患者、针对其独特遗传突变设计疗法的研究范式,就是近年倍受关注的「单患者试验」(N-of-1)。由于每位患者的致病基因改变可能各不相同,研究人员必须为这个患儿的特定基因变异重新构想和研发基因编辑工具、优化病毒递送载体,甚至重建整套生产流程与品质管理系统。

对于患者极其稀少的超级罕见疾病来说,因为缺乏充分的商业利益驱动,传统医药企业往往对其研发投入乏力。若依靠当局科研经费来完成整个开发周期,常常需要耗费数年光阴。正因如此,由科研团队、患儿家庭、慈善机构等多方协力推进个体化疗法,在欧美国家其实并非罕见现象。举例来说,杜氏肌营养不良症、肌萎缩侧索硬化症等多种遗传性难治病的研究,都得到了患者组织与家庭的巨大支持,甚至一些家长专门组建企业来加快孩子所需药物的开发速度。小美父母寻求定制化基因治疗,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出的选择。

然而,N-of-1试验在为绝望中的超罕见病患者点燃希望之光的同时,也向现行的药物创新与监管系统抛出了前所未有的难题。往日的新药研发遵循相对固定的流程:从实验室的基础研究、动物模型测试,再到人体的一期、二期、三期临床试验,最后由监管当局进行评审批准并正式推向市场。这套流程尽管审核环节繁复,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与可信度。

在我国的医疗体系中,IIT的筹备与执行主要由医疗机构负责科学与伦理评估工作,并不需要像注册制临床试验(IND)那样需要提前获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许可。此外,研究用物料也不需按药品注册的严格标准完成系统化的化学与制造工艺研究,也不用建立与注册相符的生产管理制度。与此同时,IIT研究通常不具备专业申办方那样建立起来的、贯穿整个过程的品质管理系统、药物警戒机制以及持续性的安全监测体系。相比而言,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同样允许研究者自主启动临床研究,但对于涉及未批准新药品、基因治疗或首例人体应用(first-in-human,FIH)的研究,通常仍需获得该国药品监管部门的许可与监督。

「对药企来讲,IIT某种程度上就像是用来验证新技术可行性的早期平台。」在创新药临床研究领域耕耘三十多年的周铭博士向本刊记者这样解释。据他所知,当今中国的许多IIT项目幕后其实都有企业的参与与支持。

由于IIT的启动速度快、成本投入少,并且很适合在早期阶段检验某项新技术或新产品是否值得继续投资开发。假如前期的研究成果显示出足够的安全性与有效性信号,企业通常会接着依照监管部门的标准化要求申报IND并启动注册临床试验,进而申请药物批准上市;反之若是研究结果不尽如人意,就可能叫停该项目,转向其他研发方向。

「要说最大的难点,恐怕就是不同医疗机构和研究团队开展IIT的实力并不相当。」周铭坦白指出,IIT项目的科学严谨程度与风险管控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团队自己具备的科研实力、质量体系构建能力与科研道德水准。

在他看来,一流的IIT项目,不应只是达到医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底线,而应按照日后注册上市时的标准来组织实施。他本人主导的相关研究会参照国际注册标准预备CMC资料、临床前研究数据和长期随访记录,在完成GMP级别生产之后还会持续收集稳定性数据,只有这样才会决定是否启动人体试验。可是他也承认,并非所有研究团队都愿意为这些工作付出同样多的时间和资金。

周铭进一步指出,现实中国内IIT项目的质量参差不齐。由于项目主要由研究者和所在医院进行把控,一些研究人员的真实关切可能是能否尽早发表论文、争取课题经费或获得融资机会。这就可能导致基础研究不够严谨、剂量选择缺乏根据、风险分析过于简略、数据报告有选择性,甚至有人利用IIT这个渠道来逃避更严格的药品注册审批的情况。

如此一来,这条本是为了鼓励研究创新、支持小规模尝试的路径,渐渐被某些商业机构挪作它用,变成了一条规避严苛复杂审批程序的捷径。

「有的研究并不是真想去解决患者的实际问题,而是想论证某个科学概念、发表一篇关键论文,或是为了赢得下一轮融资。」周铭说。假如研究者既身兼技术发明人,又是项目的实际推动者,甚至同时掌控经费分配、研究数据的解读权以及患者招募工作,那么在缺乏来自外部的、独立而有约束力的审查机制的情形下,IIT就可能从医学创新的试验田,沦落成高风险人体试验的温床。

周铭评价说,小美事件的冲击,很可能不会只局限于一个研究项目或一所医疗机构的范畴。「最近这些年,中国在细胞疗法、基因治疗和生物医药创新方面的进展非常迅猛,国际认可度也在不断提升。」他补充道,国际学术界可以接纳临床研究的失败案例,甚至对严重不良事件有一定的容忍度,因为创新本身就是伴随风险的。不过,真正能够动摇信任基础的,是研究执行过程是否严格规范、数据资料是否完整齐全、不良事件是否及时披露,以及从始至终的临床研究过程是否表现出透明、诚信和科学规范的态度。

「但我也不希望小美事件之后,现有的所有研究都被一刀切地叫停。」周铭特别强调,对于许多身患绝症、无药可用的罕见病患者来说,这些研究或许仍是他们仅有的希望。真正值得深入思考和修正的,是如何在推进创新的同时,建立起与创新水平相匹配的监管制度架构,确保创新始终以扎实的科学证据、规范的流程和患者安全作为基石。

单个医院能否胜任「新药审查官」的角色?

小美接受的并非一般的药物注射,而是将携带基因编辑元件的AAV病毒作为运载工具注入脑脊液。根据《Science》调查披露的信息,研究人员为患儿脑脊液中直接输入了规模巨大的病毒微粒。手术后,患儿出现发热症状,随后肾脏功能开始恶化,一个星期的时间里病情急速恶化导致死亡。医疗机构的诊断认为,最有可能的致死原因是患儿对输入的病毒产生了强烈的免疫反应。

AAV并不属于安全未知的递送工具,国际医学界针对AAV导致的肝脏毒性、免疫激活以及其它全身性毒害作用已经积累了丰富的认识。在规范操作的基因治疗项目中,研究人员通常会针对这些已知的风险建立学科交叉的监测体系与应急应对措施,由肝病专家、肾脏病专家、心血管专家以及重症医学专家等多个科室共同参与。

在周铭看来,此次事件首先暴露的是开发团队没有遵守新药研发的基本原则。无论采用常规小分子药物、生物大分子技术还是尖端的基因编辑手段,进入人体之前都必须解答几个根本性的科学问题:在什么样的给药剂量范围内可能产生疗效,超过多少剂量会引起有害反应,有害反应会主要对人体的哪些器官造成伤害,以及医疗团队是否已做好识别并处置这些严重反应的准备。

「许多药物最终研发失败,往往不是因为没有看到疗效,而是在剂量确定和安全性这一关卡迈不过去。」周铭表示,一旦在动物试验阶段出现明显的有害信号,就应该成为叫停项目、重新评估用药剂量与治疗方法的关键依据。「如果小动物试验已经报警,就应该暂停推进,而不是寄希望于自己掌握的技术能够化险为夷。」

目前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以及新华医院的调查工作还在进行中,但按照《Science》的报道描述,相关的灵长类动物毒理实验早就发现实验猴出现了中等到重度的肝脏伤害迹象。

在我国现行的医疗体系中,传统的IIT通常建立在已有的获批药物、已应用过的诊疗手段或已确认的临床安全基础之上,对新的临床适应场景、药物联合方案、用药途径或医学策略进行创新尝试。尽管这类研究也具有探索意义,但其对象大多依托于现有的科学认识,主要目的是积累新的临床知识,而非验证某种全新产品的人体安全性,因此其安全风险通常是可以把控的。

而N-of-1面对的常常是一类未曾在人类身上使用过的全新产品。研究人员必须重新设计遗传编辑工具,可能还要重新构建病毒载体系统、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再完成质量检测与临床前安全性评价工作。从研发角度来看,它所承担的风险等级更接近于「首次人体应用」(first-in-human,FIH),而并非通常概念上的常规临床研究。

当这类具有高度风险的创新疗法通过IIT的渠道开展首次临床使用,医院实际上背负了远远超过传统医学研究范畴的责任。

值得强调的是,新华医院并非一所资源紧张、科研能力有限的普通医院,而是国内最顶尖的三级甲等医院阵营中的一员,在儿科、神经科和临床研究等方向都建立了扎实的基础。即便具备如此雄厚的医学实力,该院在面对首例人体应用的基因编辑研究时,仍然未能有效规避科学论证不足、伦理把关失效以及风险预案准备缺陷等问题。

具有医学、药学和法学三重背景的医疗法律学者万邦喜告诉本刊,最近几年里,《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陆续面世,对科学评估、伦理审查、患者权益和不良事件报告等环节都明确了要求。

然而,这些审核工作主要还是依赖单家医院内部的学术委员会与伦理委员会。当研究队伍、项目审核和医疗供应者都属于同一个机关时,缺乏来自外部的真正有效的制衡措施,也容易导致本应深入论证的科学与伦理审查流于表面。

「伦理委员会的成员基本上都是医院内部人士。如果一位著名医学专家提议进行某项研究,委员会成员在许多时候没有能力拒绝。」万邦喜回忆他作为临床医生的工作经历说,一些医疗机构的主要领导本身兼任学科的带头人身份,在科研、行政管理等多个方面掌握着强大的话语权,这进一步削弱了科学委员会与伦理委员会的独立地位。

「医学工作者不一定天生理解临床研究该如何开展,所以有些人可能会对审查程序和形式产生反感。但这套制度体系,实际上是对医生和患者双方的有力保护。」他进一步解释说,假如伦理委员会只是走走程序,本身不具备提出真正有分量的科学质疑的能力,久而久之研究者就可能认为这些审批程序只会增加自己的麻烦,「那这套流程也就名存实亡了,大家会觉得是在浪费宝贵的时间」。

他的这一观点也获得了另一位长期参与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律师以及一家国内一流三甲医院临床医生的印证。

周铭也对眼前这种「粗糙」状况感到无奈。他认为医院的学术委员会与伦理委员会应该守住底线,但他自己的体验是,目前国内三甲医院在对IIT的具体要求方面区别相当大:是否必须进行大型哺乳动物实验,要完成哪一类毒理研究,什么水平的临床前证据才能被允许进入人体阶段,这些问题迄今都没有统一的、细致的、可付诸行动的标准。

这说明一个让人担忧的现实:同样的项目送到不同的医院去审核,可能会获得截然不同的结论。

长年从事临床研究工作的华南某三甲医院主任医师刘建对这种情况有切身体会。他曾经主持医院的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从实验室制造到植入人体,每个环节都经历了反复的讨论与预演。

「真正做到首次人体试验这一步时,我们团队所有成员都如临深渊。」刘建回顾说。

在正式启动研究之前,团队数次进行应急演练工作,对过敏性休克、呼吸和循环功能衰竭、突然心脏停跳等各种极端情景逐一规划抢救流程,提前备齐呼吸机、气管导管、ECMO等关键抢救装备,明确各科室会诊的流程、人员分工与紧急沟通方式,以确保任何紧急状况都能立刻启动应对。

「打第一针之前,就应该把最坏的结果想好。」刘建重申。

在他看来,最核心的困难,并不是伦理委员会愿不愿意进行审查,而是他们有没有审查的能力。基因编辑的研究涉及病毒载体科学、医药学质量管理(CMC)、毒理研究、免疫学原理、生物数据分析等众多专业领域。对大多数医疗机构来说,这已经远远超越了传统科学与伦理委员会的专业范畴。如果自己是伦理委员会的一名成员,碰到超出专业知识范围的研究,他不会急于下判断,而会建议邀请在基因编辑领域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加入审查,重点关注前期动物试验的结果、技术的发展阶段以及可能发生的最严重的负面结果。

刘建向本刊表示,近些年来医疗创新技术的监管政策有所调整,生物疗法、干细胞技术、细胞免疫疗法等新型医疗手段逐步获得了宽松的审批环境,医疗机构的自主批准权限不断扩大。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更加重要的是关注医院的伦理审批是否达到专业标准、审查人员的专业素养是否充分、产品质量管理是否规范有序,以及人体试验过程中对可能的严重不良反应是否制定了全面的应急计划。

因此业内的共识是,单纯依靠研究人员的自我约束与医院内部的审查机制,无法充分解决高风险IIT项目的质量与安全问题。尤其是对于首次人体应用、基因编辑以及N-of-1这类高度危险的创新试验,有必要由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最基本的临床前证据标准、用药剂量推算办法、产品质量指标、风险效益平衡的判断依据,以及严重不良事件的公开透明报告机制,同时建立由外部专业人士组成的独立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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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界的评估中,几乎每一起安全危机,都间接推进了临床研究的管理规范化、伦理评审的强化,以及药品监管框架的完善。图源:视觉中国

谁才是N-of-1试验的合适患者?

假如科学与伦理委员会需要回答「这项试验能不能做?」这样的问题,那么N-of-1试验则抛出了一个更加棘手的追问:谁才应该成为首批尝试者?

正好在小美接受基因编辑试验的那段时间,美国的医学团队也在进行着一项专为单个患儿设计的基因编辑治疗试验。两个事件在许多方面看似相似——都关乎罕见遗传疾病、都采用个体化的碱基编辑办法、都属于首次人体使用——可是接受试验的患儿所面临的病情严重程度,以及冒取新实验疗法风险所能换来的潜在收益,却有着相当大的差异。

KJ Muldoon是美国这一案例的患儿。他在出生后不久就被诊断患有极其罕见的、足以致命的遗传代谢紊乱——尿素循环的第一步所需的关键酶缺乏症(氨甲酰磷酸合酶1缺乏症,简称CPS1缺乏症)。这个疾病的特点在于,由于肝脏缺少参与尿素代谢循环的必要蛋白,患者身体不能有效排除代谢过程中的氨元素,刚出生就可能陷入重度高血氨状态,快速导向意识丧失、脑部不可复原的创伤甚至生命的结束。

面对这样的绝望前景,在已有的医学手段都不足以提供安全、迅速的解决方案的情况下,费城儿童医院与宾州大学的研究人员根据KJ个人携带的基因改变情况,设计出了一套针对他的CRISPR碱基编辑治疗手段。从2025年开始,KJ开始接受这种为他量身打造的治疗,成为第一位接受为个人定制的、在活体内应用CRISPR基因编辑治疗的患儿。

KJ接受了三个疗程的个体化碱基编辑治疗。在治疗后期的追踪随访中,没有发现与治疗过程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患儿血液中的氨含量有所改善,之前对降氨药物和严格饮食控制的依赖程度也下降了。2025年6月,经过大约十个月的住院治疗,KJ获准出院回到家中;进入2025年最后几个月后,KJ已经能够独立行走,并在多个发育方面达到或接近同龄儿童的水平。

「选择什么样的患者去参加N-of-1试验,这个问题本身就很有分量。」周铭强调说,对那些没有其他医疗选择、病情快速恶化并危及生命的患者来讲,即使试验性疗法伴随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其可能的医学获益仍然可能大于不接受治疗所面临的明确伤害;然而对于那些病情相对平稳、主要诉求是改善言语、认知和日常生活品质的儿童患者来说,所能接受的治疗风险的程度应该更加严苛。

小美事件的根本伦理困境在于:研究人员是否拥有足够的科学根据来支撑让一位患非致命性疾病的儿童去承担首次人体应用、且不可逆转的体内基因编辑可能带来的严重器官伤害甚至死亡的风险。「为什么必须采取这样一种风险大、手段激进的策略呢?这正是伦理委员会必须给出清晰答案的地方。」

在周铭的分析中,KJ的治疗属于最容易获得伦理批准的一类情景:病人面对的疾病威胁重大、发展迅猛且可能致命,现有医学手段无法提供安全且有效的替代方案,继续观望等待本身就已经代表着极高的危险。在这样的情景下,尽管试验性疗法存在较大的风险与未知性,可是它可能带来的好处仍然会超过保持现状所承担的明确伤害。

周铭还指出,基因治疗的伦理考量不能仅限于眼前。某些治疗手段可能因为免疫反应或别的原因而无法多次应用,患儿一旦选择了现在的方案,将来可能就失去了利用更先进、更安全的新一代技术的机会。因此伦理评估的责任不只是判断「现阶段能不能试」,还要审视这个治疗是否会封闭患儿未来的医疗可能性。

前沿生物技术监管的国际经验

多位受访的行业专家都曾表达过类似观点:创新医疗技术进入人体试验本身就伴随着失败与不良事件的可能性,全球范围内许多临床研究项目因安全问题而终止也是常见现象。不应该因为单一的失败案例就全盘否定创新探索的意义,但前提条件是所有这些探索都必须建立在严格的监管、规范的审批流程与充分的风险防范措施这三个支柱之上。

其实,伴随人体细胞内基因编辑治疗的日趋增多,国际监管机构最近这些年也在调整对新药的传统审批想法。2024年,美国食品与药物审批部门(FDA)正式推出了一份指导性文件,首次为人体体细胞基因编辑产品制定了系统性的监管需求,涵盖了临床前评价、脱靶切割评估、安全性长期追踪、生产制造与质量把控等要素。这份文件明确,FDA所规范的对象包括采用CRISPR、碱基编辑(Base Editing)、素编辑(Prime Editing)等手段的体细胞基因编辑产品。

周铭告诉本刊,美国学术圈与FDA在KJ的案例之后,迅速意识到传统的新药审批体系正在失去对日益增长的个体化基因编辑治疗的适用性。面对这一现状,美国方面推出了更多有针对性的指导框架与管理机制。

2025年底,遗传学研究的国际权威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Human Genetics》发表了《How to create personalized gene editing platforms》一文,文中首次提出未来的监管框架不应再针对单个「一次性治疗」进行审批,而应转向建立「平台监管框架」。这篇文章的作者们认为,若继续采用针对个别患者同情给药的模式来开展治疗,不利于收集可以推广应用的可靠科学证据,同时也无法让更广泛的患者人群受益;未来更加理想的方向是,通过平台化的临床试验设计(umbrella trial)与统一的监管标准体系,让不同的患者群体共享同一个研发技术平台,只需针对患者各自不同的遗传突变进行相应的调节。

周铭对这一思路表示认同。在他的看法中,对每一位患者、每一种产品都重头开始完整的研发与审批周期,从成本来讲是难以为继的。更有前景的道路是,将个体化治疗纳入「平台化」的监管框架中:围绕共同使用的编辑工具、病毒递送系统、生产制程和毒理学风险建立公共的证据库,之后针对患者各自特有的向导RNA序列或基因靶标进行补充验证工作。

这一监管理念也反映在FDA的最新动向上。2026年2月,FDA发布了题为《利用「合理机制框架」开发针对已知遗传病因的个体化治疗的相关考虑因素》的公开征求意见稿,开始为个体化基因编辑和RNA类疗法制定更为清晰的监管路线图。

该文件指出,个体化治疗主要针对病因已清晰、患者人数极少且难以实施标准随机对照试验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即便是只涉及一个患者的情形,首次人体应用之前依然要完成涉及药物效果、毒理反应、生物分布情况、免疫反应、脱靶编辑等多个维度的必要的临床前评价工作。FDA同意同一个技术平台可以共享部分证据数据,用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研发,但这并不代表免除了安全性验证的义务。另外,鉴于这类研究常常同时承担科学探索和注册研究的双重责任,监管当局要求在研究开始之前就应当建立患者自然史的数据、制定明确的疗效判定指标,并进行贯穿治疗全过程的长期安全监控。

「上面说的这些方面应该能为中国的监管机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周铭表示。他长期研究中美两国的药物监管政策对比,对其演变脉络有深入了解。在他的视野内,美国虽然由FDA这个单一部门负责监管,但对商业化药物研发、研究者自主启动的项目以及人道主义情况下的用药,采取了分层次、差异化的风险管理对策,针对不同的研究性质、患者获益预期与风险等级来设定相应的要求。「这种根据风险大小实行分阶段监管的策略,对中国的制度设计也不无参考价值」。

2026年5月1日,国务院以818号令的形式公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该条例从即日开始生效执行。相比于以往侧重规范一般性研究者启动的临床研究的制度框架,这一行政法规把监管重心移向了基因编辑、细胞疗法等作用于人体细胞、分子阶段、且在国内还未有临床实践基础的前沿生物医学技术。条例针对临床研究机构的资质标准、学术评估与伦理审查程序、备案登记、危险管理、严重不良事件的公开报告系统以及临床应用转化等多个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因此这一条例在业界被认定为中国开始创建专门针对高风险生物医学新技术的监管体系,为基因编辑、细胞治疗等尖端技术进入临床实践提供了更加具体与明确的法律框架与监管依据。

「严格管理和备案登记制度本身当然是正面的。可是对基因编辑、细胞治疗等高度技术密集的新型医疗手段来说,仅凭医院一级的审查与把控常常是不够的。」一位从事细胞与基因治疗长期研发工作的业界人士坦言,医院不仅需要判断临床应用的实际需求,还得对药学、病毒递送系统、毒理研究、生产质量体系、免疫学等多领域的科学根据做出评价,这对审查工作的专业能力提出了远远超过传统范畴的要求。

多位业内人士共同建议,针对细胞与基因治疗领域,尤其是对N-of-1这类高度危险的创新试验,应当进一步出台更为详尽的技术指导方案和评审操作标准。具体而言,如何明确哪些疾病适合做N-of-1研究、首次人体试验前必须具备什么水平的临床前资料、怎样合理地进行风险和获益的对标评估、伦理委员会成员应该具备什么样的专业构成,以及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和披露机制如何建立等多个问题,都迫切需要形成更为统一、具体且便于执行的国家层级的技术标准。

关于小美和那项试验的讨论,在各类网络平台上仍在进行。

「真正能够防止这样的悲剧再度上演的,根本上是制度设计、程序的严谨性,需要有人去踩下刹车。不能一方面想开足马力向前冲,另一方面又祈求什么事都不会出错。」万邦喜再次强调,无论科学技术如何日新月异地向前发展,创新活动都必须与监管制度之间维持一种平衡关系。「我们需要对科学和生命都抱持更深层的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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