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一名儿童正在进行网络游戏。(视觉中国|供图)
一名4岁的幼儿卷入互联网法律纠纷,一名17岁的青少年在一年内向主播累计打赏超过40万元,还有未成年人因遭受网络欺凌而陷入严重的心理困境……互联网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渗入孩子的日常生活,并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影响着他们的成长轨迹。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发布的《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2021—2026)》(下称”白皮书”)记录了一组触目惊心的数据:2021年5月至2026年5月,该院共立案受理与未成年人相关的网络纠纷2581件。年度收案数量由2021年的50件攀升至2025年的997件,五年间增幅接近20倍,年均增长率高达111.3%。进入2026年后势头未减,仅前五个月收案数便已达到615件。
随着未成年人对互联网的使用日趋娴熟,他们牵涉网络消费纠纷、遭受网络暴力侵害、个人隐私遭泄露等问题的频率也在同步上升。白皮书的数据显示,涉案未成年人中年龄最小的仅有4岁。从年龄分布来看,8至16周岁群体占总数的77.3%,8周岁以下群体占比11%,16周岁以上群体占比11.7%。
面对这一现实,两个核心问题亟待厘清: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行为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其效力?对于不断蔓延的网络欺凌现象,现行法律又能为未成年人提供怎样的保障?
网络消费效力的认定标准
据统计,截至2024年11月,全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6亿,互联网普及率达97.3%。换言之,几乎每一位未成年人都已融入网络世界。伴随而来的,是持续攀升的网络消费类纠纷。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五年间受理的2581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以2231件的数量高居榜首,占全部案件的86.4%。这些案件的主要争议集中于游戏充值、直播打赏、付费内容订阅等冲动性消费行为。单案金额差距悬殊,最高者超过650万元;仅就游戏充值而言,单案最高金额亦超过64万元。
上述数据背后,如何判定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的法律效力,成为无法回避的实践难题。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评价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效力的核心依据在于其年龄与认知水平。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消费行为,原则上归于无效;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若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发展相称的小额消费,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而对于金额较大的游戏充值或直播打赏等明显超出其认知能力的消费,则属效力待定,须经监护人事后追认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退还款项。
此外,已满16周岁且主要依靠自身劳动所得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在法律上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消费行为与成年人享有同等效力。
202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中进一步明确:法院应综合评估缔约行为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之间的匹配程度,以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当事方主张赔偿损失时,须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认知情况、签约经过以及监护人的履职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合理划分各方过错与相应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退款结论并非单纯由消费金额决定,消费内容本身是否对未成年人权益造成损害,同样是法院裁量的重要考量维度。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对此作出了有力说明。未成年人王小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形下,在某网络科技公司旗下的漫画阅读平台上进行付费阅读,累计浏览漫画逾百篇,充值总额超过1400元。经查,王小某所阅读的部分漫画含有性挑逗、性暗示等不良内容,足以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且该平台此前已因发布违法内容而受到行政处罚。为此,王小某父母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相关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并要求该公司全额退还充值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未成年人内容消费行为的效力判断,同样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着重审查该行为是否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基于上述判断,涉案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归于无效,法院最终判决该网络科技公司向王小某全额退还充值款项。
除消费内容审查外,平台是否切实履行了审核与保护义务,同样是司法机关划定责任边界的关键依据。
17岁的小刘在某网络直播平台以实名方式注册账号,并绑定其父亲的银行卡。此后一年间,他在该平台累计充值金额超过40万元,全部用于打赏主播。起初,平台察觉异常消费迹象后,曾对其账号实施消费限制。然而,小刘随即冒充母亲拨打平台客服电话,平台仅凭一通电话确认,便解除了相关限制措施,既未进行有效核实,也缺乏后续的监控跟踪。小刘父亲察觉后,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平台退还充值款项。
2025年4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该网络直播平台仅凭电话沟通便解除了对未成年人实名账号的消费限制,且事后缺乏有效追踪与监管机制,未尽到合理审核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据此判定平台应退还大部分充值款项。
然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未成年人身份本身并不构成全额退款的充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