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某演员被骗至境外,被迫从事非法活动”的新闻引发热议。翻开现行《刑法》一看,“拐卖人口罪”这一条居然已经消失了!难道只有妇女、儿童被拐卖才构成犯罪,成年男性就不需要保护吗?本文带大家盘点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演变。
一、1979年版《刑法》里的“拐卖人口罪”
法条回顾:1979年《刑法》第141条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早在1979年,我国《刑法》中就明写着“拐卖人口罪”,不区分男女老少,只要拐卖‘人’就够罪,给所有被害人提供统一的保护伞。
二、1991年《严惩拐卖决定》的出台
1991年的决定大幅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惩处力度,起刑由五年以下变为五年以上。此时,“拐卖人口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行——前者是普适版,后者是特别保护版。
三、1997年修订:拐卖人口罪被“废除”
1997年修订《刑法》时,考虑到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最终选择“只保留拐卖妇女、儿童罪”,取消了“拐卖人口罪”。
四、强迫劳动罪也难以全面覆盖
取消“拐卖人口罪”后,如果拐骗成年男子卖去境外做苦力但还没卖出就被抓,定罪面临窘境。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强迫劳动罪最高刑升至10年,但对于跨境拐卖、欺骗男子从事电诈、摘取器官等行为,依然显得力不从心。
五、买卖成人不受管?
目前可“穷尽”现有罪名如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等定罪,但这些罪名比较碎片化,并不像“拐卖人口罪”那样覆盖面广。对于买卖“人”这种挑战人类尊严的行为,只依靠零散罪名存在漏洞。
六、“震惊”背后:我们需要怎样的立法思路?
有学者建议设置一个更宽泛、更统一的“买卖人口罪”,无论对象是谁,凡是以剥削为目的的买卖行为都应严惩。同时,妇女儿童更脆弱可保留特别条款,但其他群体不该被完全排除。我国也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国,公约明确贩运人口无论男女老少都属于严厉打击范围。
七、结语:不是只有妇女、儿童才需要被保护
现行《刑法》中没有“拐卖人口罪”,是历史遗留问题。随着跨境犯罪频发,未来刑法修订或司法解释或许会考虑补上“买卖人口”的缺口,让法律保护不因性别或年龄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