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这样的情景:若朱某某身份为私营企业职工,其所在公司是否能够联合县政府部门启动调查?即使在业界知名的大型科技企业,员工也享受不到这样的待遇。归根结底,任何人都不应拥有超越法律框架的特殊照顾。
长沙那场”公职人员违规占用车位”事件余波未平,衡阳旋即爆出”政府工作人员停车受挫,强行拆毁他人防盗装置”的新闻。
老生常谈的车位争议再现,伴随其后的则是一套既不在法律范围内的”联合调查”程序。
01
从司法层面考察,这桩关于毁损防盗装置的治安争议并无复杂之处,各大新闻机构的报导已足够详实:
事变发端于7月31日午后4时左右,地点位于湖南衡阳市祁东县某住宅小区的地库。
从监控记录可见,一部白色越野车正准备倒进停车位,却被车位前的地锁所阻挡。一名男性下车后,先用脚踩踏地锁多次,继而徒手用力掰扯,最终导致地锁损坏。

▲男子损坏地锁的画面(图/视频截图)
当他欲取铁制工具继续破坏时,一名穿着浅色上衣的人员赶来劝阻,此人才作罢。
这位砸毁地锁的人名叫朱某某,系衡阳市发改部门的下属机构工作人员,现居住于该小区,日常用车停放于小区共有停车区。
被毁坏的车位权属于小区房产商股东肖先生。该位置后被承租方用作足疗店场所。足疗店方为维护消费者停车权益,曾于半年多前加装地锁。
8月1日,案件被报案后,辖区公安部门参与调处工作。在协商阶段,朱某某提议由其负责重新安装地锁作为赔偿,足疗店管理人表示可以接纳,但车位权属者肖先生坚决拒绝了此方案。
处理此案的民警向新闻界透露,这一纠纷在公安部门已完成调处程序。然而肖先生对这种处理方式表示反对,并声明:”我不认可以新地锁赔偿的方式,调处方案我无法接受,期望公安机关按财产损毁罪名处理。”
按照法定规范,治安案的调处程序基于当事人自愿同意,如一方明确反对就应视为调处失败,应当停止调处活动,按规转向罚款或告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循此逻辑,业主已清楚表达拒绝调处的立场,接下来应实行罚款程序或由民事法院判决。民事方面,纠纷双方需自行诉讼,由法庭作出判决,这是基本原则。就行政罚款而言,肖先生要求”公安机关按财产毁损案件处理”是符合法律依据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故意毁坏公共或私人财产但未构成刑事违法的,应由公安机构处以治安罚款。情况一般的,可处以五日以下关禁或者千元以下的经济罚款。情节恶劣的,可处以五至十日关禁,并可附加三千元以下经济罚款。
按常理,进展到这个阶段,就应该由公安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该不该罚、如何罚,给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即可。事情本身不复杂,预期也不会有太大悬念。
不料,行政部门突然介入,启动了所谓的”联合调查”,原本简明的问题被复杂化了。
02
8月2日,官方微博账号”衡阳发布”发文通知:8月1日有新闻媒体在社交平台上报道某市”公务员停车困难毁他人防盗装置”事件。衡阳市发改部门及祁东县管理方面对此高度重视,随即开展联合调查,并公布了调查结论。

▲”衡阳发布”公众号(图/网络)
涉及公务人员的事件,相关行政机构表示重视这一态度是正常的。但问题在于,”高度重视”是否就有权启动法定职责以外的”联合调查”呢?
从法律角度看,治安事件的侦察权和行政处罚权明确归属于公安机关,其他机构启动”联合调查”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况且,该案事实简单明了。完整的监控证据,毁坏财产的事实清晰,何必动员多部门进行耗时费力的”联合调查”?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涉事人朱某某的主管单位,发改委更应该主动退出调查程序。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等待公安机关的最终决定,之后依法依规对朱某某实施党纪政纪处分。如果后续处理不包庇、不护短,那才是真正的”高度重视”。
未等公安机关结论就参与的”联合调查”,难以避免被理解为有偏袒之嫌、选择性执法。
案例说明:官方的”联合调查”结论说”经过民警调解,朱某某与他人达成和解”,这与媒体报道的真实情况不符。此外,”联合调查”强调”车位产权有纠纷”这一点,也令人生疑。
发改委作为行政部门,并无司法调查权限,怎样在仅仅24小时内得出那么多新的”结论”?倘若仅仅是将朱某某的单方陈述发布出来,这样的行为过于不谨慎。
如果一定要查,应该调查的是:朱某某为何在工作日下午4点出现在小区车库——这是否属于脱岗或提前离职?
用人单位的职责是考察劳动纪律问题,而非过问职工的小区车位争议、治安案件。
03
就算官方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初衷再积极、目的再高尚,也容易产生”公职身份拥有额外权益”的负面联想。
倘若朱某某的身份是民营企业员工,他的公司能否出面与县级政府联合展开调查?答案当然是不可能。即便来自行业龙头的职员,也无此特遇。这证明了一点——正常社会中不该有任何人享受超越法律的便利。
设立司法机制的目的,就在于由司法部门独自处理案件,这是因为司法机制具有超越性和权威性。而当事人所属机构则不具备这种客观性,级别越高、参与越积极,就越容易让人察觉到”偏私”的影子。
纵然单位介入调查的本意不是庇护自己人,现实中也很难自圆其说——困在一个无法解释的局面里。很多此类公务人员案件的舆论场都曾有过这样的教训。
离现在不远的”长沙市公务人员侵占停车位”案件就是明证。处理当事人彭某某的体育部门曾参与调处工作,结果反而”自招其过”。

▲长沙公职人员占车位纠纷现场画面(图/视频截图)
彭某某的侵占车位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并非因公职发生,与体育部门无关联。处罚就是处罚,诉讼就是诉讼,体育部门为何非要插一脚,这能叫什么?
体育部门根本不具备民事纠纷处理的能力,对解决问题毫无益处,反而被舆论指责”用官方渠道为违法行为辩护”、”浪费行政资源”,招致大量非议。最终也只能表示歉意和接受罚款,部门的所有努力都是枉然。
udi朱某某损毁地锁的治安纠纷中,发改委的”联合调查”步入了同样的陷阱。积极姿态本无可厚非,但应该在案件查处的敏感阶段选择克制。
兑现之前的声明——”将按照规定和纪律,对朱某某的不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置”——用行动回应舆论,这样效果最佳。那些名义模糊的”联合调查”,既不必要也无价值。
说到底,群众反感的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公职人员的法律豁免权”这一点。这才是占车位、毁地锁这类事件的关键问题所在。

▲部分网友跟帖(图/网络)
欲改变人们对”公职身份有特权”的认知,处理程序和最终结果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制原则,一视同仁。该由谁承担责任就是谁,该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使整个流程和结局都有法可查、有据可证,真正做到疑虑尽释。若做不到这一点,再多的”高度重视”都会适得其反、越修饰越生疑。
因为,参与和干涉司法程序本身就超出了权力范围。相关部门若要展现”高度重视”的态度,应该体现在程序完毕后的”按规依纪处置”阶段。
这样的话,民众就不会心生怀疑——背后会不会有不为人知的交易。
*题图为男子损坏地锁的画面,来源于视频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