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黄泽敏
实习生 陈悦琳
编辑 | 向由
最近,一则“14岁少年疑校内遭围殴致死”的消息,引起了舆论关注。3月25日,事件中死者的父亲周先生向南风窗确认了其子离世,但他表示,相关部门已在处理此事,他不方便透露其他的消息。
此前,周先生发布视频称,他14岁的儿子小周,在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启航辅导学校遭受围殴,不幸身亡。小周死亡的时间,距离他进入学校仅仅10天。

小周生前图片/来源:新京报视频截图
株洲市启航辅导学校(下文简称“株洲启航”)是一所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有关许可决定书,登记为株洲市启航辅导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学校办学类型为专门学校,办学内容为专门教育。
3月25日,株洲市天元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对媒体确认了株洲启航学校学生离世的消息,但是否因遭受围殴致死等的具体细节,还有待进一步调查确认与披露。
株洲启航是一所拥有合法资质的专门教育学校。而“专门学校”是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场所,理论上,它既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道防线,也是保障罪错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特殊学校。
为何悲剧会发生在这里?
01
专门学校,不是“见坏就收”
小周的朋友王布(化名)告诉南风窗,两人从小学起就是朋友,而今他“非常难过”。在某社媒平台,两人互相关注,而且互相设置为平台上仅有一个的亲密关系,亲密度为8级。
就在小周被送到株洲启航学校之前,两人还待在一起。
王布告诉南风窗,他和小周,以及另一个朋友,因为没钱选择去“拉车门”(盗窃)。而后被车主发现,之后被送到了公安局。
小周的家属对媒体也提到了“拉车门”事件,不过,对其中细节有不同表述。周父称儿子不爱学习,但性情较为温和,因“拉人车门”被疑盗窃车内物品,当地警方将其送至株洲启航学校。
而据新京报,周的家属说,“开始他(小周)只是犯了一点小错误,只是顽皮,想出去玩,不想待在家里”,于是家属把他送进专门学校,而后发生悲剧。

不同的表述,可能影响对株洲启航学校“入学流程”是否合规的判断。因为,专门学校不同于普通学校,并非所有世俗之见的“坏孩子”都适合送入专门学校。
“根据法律,专门学校教育对象限定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苑宁宁告诉南风窗。
苑宁宁介绍,专门学校区别于普通学校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专门学校接收的是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二,除了基础的义务教育课程外,专门学校还会增设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行为矫治等内容。

株洲启航学校/来源:新京报视频截图
另一方面,小周入学方式的不同,也会导致流程的差异。
专门学校的生源,分为家送生和警送生两种。如果是家属将他送进专门学校,小周属于家送生;如果是当地警方将其送至专门学校,则属警送生。
苑宁宁介绍,“家送生”的情况,由未成年的父母等监护人或其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评估和有关部门决定;“警送生”的情况,具有强制性,经评估后,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做出决定。
苑宁宁表示,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评估是启动专门教育的必经程序。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监护人或学校无力管教的,可以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
苑宁宁告诉南风窗,此次事件的核心问题在于,首先得确认该学生是否存在具有危害社会性的严重不良行为。若确实存在盗窃行为,就得进一步确认学生的“入学”流程是否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如果对未成年人开展专门教育,以父母跟学校之间达成协议的方式,将孩子从普通学校送到专门学校,按照规定是不可以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苑宁宁表示。
02
专门学校,能不能“民办”?
过去,被曝光的存在暴力行为的特训机构,往往是打着“专门学校”旗号的民办机构,实际并非学校。像株洲启航学校这样具有合法资质、被曝“出事”的学校,并不多见。
而据公开信息,株洲启航“办学”从2024年1月开始,至今仅有一年左右时间。

小周父亲在网络举报及受访时都提到,株洲启航校内存在严重暴力,“脑袋、耳朵、身上全是伤”。周父称,他从警方处得知,参与围殴的5名教官已被刑拘,目前警方仍在继续侦办该案。
小周是否遭受过暴力行为,需警方进一步侦查与认定。
从行业来看,苑宁宁告诉南风窗,当下确有部分民办专门学校内部管理混乱,师资缺乏专业矫治能力,甚至使用体罚、虐待等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管理手段。
他认为,这些现象背后反映的核心问题是,社会民间力量到底能不能、应不应该开设专门学校?在他看来,当前专门教育缺乏具体统一的办学标准。
当前,我国举办学校有两种途径。公办学校由政府规划批准设立,而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依法举办民办学校。
2020年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指出,“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这意味着,专门教育具有双重属性:既具有国民教育属性,又带有强制性、约束性。“专门教育不仅仅是教育体系,它也属于未成年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苑宁宁说。
而根据相关条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目前,专门学校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特殊性质教育”并未进一步明确。
苑宁宁表示,由于法律衔接的模糊,导致专门教育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归属难以确定,“社会力量能不能举办带有司法性质、一定人身约束性的专门学校”,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明确。
当前,专门学校的审批条件在制度层面与其他民办普通学校没有区别,民办专门学校的教师多按普通民办学校标准招聘,缺乏专业的心理教师。
办学标准的缺失,可能进一步影响专门教育的实施效果,甚至加剧民办专门学校的不规范现象。法律学者郭兵告诉南风窗,因地方性文件标准不统一,不同学校管理方式存在差异,民办学校管理手段不透明,容易出现侵犯未成年权益的情况。
“现在监管的依据是缺失的,只能按照普通学校的方式来监管,起不到真正的有效监管。”苑宁宁说。

除此之外,市面上还有一批打着“专门学校”旗号的教育类公司,它们与父母达成协议接收未成年人后进行行为矫治。但实际上,“它本身不是学校,也没有资质实施专门教育”。
苑宁宁表示,对于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又不够处罚年龄的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干预,很多时候都应该由国家来兜底费用,而不是交由具有营利性的民办机构来承担。
这两年,国家和地方都在高度重视建设专门学校,但并不意味着建得越多越好。苑宁宁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让孩子在原来的普通学校中解决其行为问题,而不是将他们送到专门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