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订立遗嘱,不仅能明确财产分配方式,还能减少后续纠纷和社会成本
202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靳东关于“建立国家遗嘱库”的建议一度登上微博热搜榜第二位。
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2024年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量为3.1亿,占全国人口的22%。在老龄化加剧的大背景下,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呈现高位运行的特点。
近期,两起无人继承的遗产纠纷案引发轩然大波——上海独居老人葛先生猝然离世后,其堂弟分得葛先生存款和保险金共130万元,另外300万元遗产及一套住房被收归国有;在北京,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数百万元的遗产,其部分亲属继承了赵女士的银行存款与体恤金,名下房屋被收归国家所有。
除了法院判决皆涉及创立不久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将民政部门作为兜底,另一个共同点是,当事者生前都未立有遗嘱。
专业人士表示,当前中国老龄化、少子化与空巢化趋势交织,遗产继承问题已从家庭内部事务逐渐演变为公共议题,而继承纠纷已经成为家事案件的主流类型。
上海七旬老人葛先生在家中意外离世,留下430万元的遗产以及一套位于市区的两居室房屋无人继承,其中300万元和房屋被认定为无主财产,被收归国有。
2025年1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无独有偶。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41岁的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了数百万元的遗产,包括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套房屋,银行存款、抚恤金等。由于赵女士生前未订立遗嘱且无法定继承人,赵女士父母的同胞兄弟姐妹对簿公堂,均称对其尽了扶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
法院在查清相关事实后,判决赵女士名下房屋归国家所有,由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管理;其银行存款、抚恤金根据原告帮扶情况由叔姑舅姨们共同继承,其中叔叔继承20%份额,其余亲属分别继承10%。
上述两起案件中,房屋均被判决归国家所有。有人不解,亲属为什么不能继承房产?
“依据《民法典》规定,首先会看被继承人的户籍性质。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是某个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情况下,遗产会归该集体组织所有;若被继承人生前并非集体成员,这类遗产通常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中华遗嘱库创办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遗嘱库项目办主任陈凯告诉《财经》。
北京市律师协会婚姻与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慧敏告诉《财经》,从实践看,目前中国出现的涉及无人继承的案例中,遗产多为房产、存款等家庭核心且价值较高的资产类型。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传龙对《财经》表示,遗产是否收归国有,关键看有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即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陈凯强调,遗嘱在遗产分配中非常关键。如果上述案件中,被继承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就会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依法获得相应财产。
在传统观念中,死亡是一个忌讳的话题,立遗嘱被认为是对未来不好的预兆,因此很多人不愿意主动提及。
家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的冯先生是一位独居老人,他的父母早已过世,没有妻子与子女,但有一个哥哥和姐姐。冯先生常年生活在长沙,他的哥哥和姐姐在农村,平时往来不算多。今年67岁的冯先生身体每况日下,多次入院治疗,每次住院都是其侄子或外甥忙前忙后。
张慧敏表示,尽管遗嘱能有效避免遗产纠纷,但现实中主动订立遗嘱的比例极低。
这一现象背后,文化忌讳是首要原因。许多老人将遗嘱与“死亡”直接关联,认为提前准备“不吉利”,甚至担心影响健康。
其次,家庭关系的敏感性也阻碍了遗嘱普及。例如,多子女家庭中,父母常担心遗嘱分配方案被误解为“偏心”,反而激化矛盾。
此外,法律认知不足亦是关键因素,部分人误认为“法定继承即可自动处理”,或对遗嘱的形式要件缺乏了解,导致遗嘱效力存疑。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收归国家的前提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若被继承人通过合法遗嘱或遗赠指定了继承人或受赠人,且对方接受,则遗产自然不会归国家。
但若遗嘱无效、受遗赠人放弃权利,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产仍可能因无人主张而收归国家。在继承类纠纷案件中,“无效遗嘱”的情况屡屡出现。无效遗嘱中,近七成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被确认无效。
崔传龙表示,目前遗嘱主要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遗嘱信托。但从实务角度而言,有条件的最好做个公证遗嘱。
陈凯称,自书遗嘱的效力不足。主要原因包括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疑、遗嘱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以及遗嘱的真实性认定困难。
中华遗嘱库发布的《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23年度)》显示,订立遗嘱的人数每年在持续增长,并且呈现年轻化特征。
陈凯表示,年轻化只是表象,背后其实反映出了社会结构的变化。首先是财产类型的日益多样化,新型金融资产、经营类资产及数字资产的遗嘱需求显著增长。其次,随着财富积累和人口流动的增加,财产分布跨越多个地域,提前订立遗嘱可避免因地域差异引发的继承难题。
张慧敏强调,在老龄化社会背景下,提早立遗嘱或遗赠对老年人财富传承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能有效规避法定继承可能引发的纠纷,确保财富精准流向指定继承人。
《民法典》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继承过程中依法对遗产进行清点、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专门角色。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包括遗嘱指定、继承人推选、共同担任或法院指定,尤其在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
在过去的4年时间里,遗产管理人制度为解决多宗遗产纠纷、债务以及继承等难题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与此同时,该制度的推广和实施仍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
张慧敏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遗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不足;二是遗产管理人权责边界模糊;三是激励机制缺失制约积极性。
陈凯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如何真正发挥其效力,关键在于制度细化与资源下沉。国家层面需出台实施细则,明确管理人的调查权、处分权及责任豁免权,同时培育专业遗产管理人才,探索市场化服务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