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警方于9月4日将涉嫌杀害中国留学生并肢解遗体的中国籍嫌疑人郑昌盛(音)移送至大邱地方检察厅。侦查过程中,警方已查明其犯罪动机:害怕与被害者的恋爱关系被暴露而失去工作。
受害者委任的代理律师臧梵清向本报表示,该案目前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受害者家属而言,他们的诉求十分明确——积极推进将嫌疑人引渡回国接受审判。
围绕这一引渡诉求的法律可行性问题,本报采访了来自中韩两国的三位法律专业人士,为公众答疑解惑。
臧梵清律师分析指出,根据《中韩引渡条约》第四条第二款,韩国司法部门实际上拥有拒绝引渡的法定权利。这一规定构成了实现引渡诉求最为现实的法律阻碍。
来自韩国北斗七星法律事务所的律师林斗炫则从另一视角指出: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即使中国公民在域外落网、在当地完成审判和服刑,中国司法部门依然有权根据法律对其追究犯罪责任。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的万淼焱律师提出,按照属地管辖优先这一通行原则,刑事管辖权应该首先由韩国行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嫌疑人持有韩国永久居留权,中国仍可基于属人管辖权对其同时行使管辖权。

▲嫌疑人郑昌盛
感情纠纷能否成为从轻理由?
针对嫌疑人郑昌盛声称自己与被害人的恋爱关系,以及辩称遭受威胁而被迫动手这两项主张,这些因素能否影响最终量刑?臧梵清指出,韩国司法制度与中国类似,法院在确定量刑时会综合参考多方面的酌定情节,包括犯罪真实动机、案件发生背景以及双方之间的具体关系。
从理论层面讲,若该案被认定为「因感情纠葛而引发的犯罪」且无其他恶劣情节,法院可将其作为一项从轻参考因素。但这种考量空间极其有限。一旦案件中出现精心策划、手段极其残忍(如尸体分解、焚烧遗体)或销毁证据等情节,感情因素会被彻底压倒,甚至反而因为「亲密关系中的背叛与残忍」而被视为加重情节。
关于嫌疑人提出的「被害人威胁」这一抗辩理由,臧梵清进一步分析。在韩国法律框架内,虽然「被害人过错」可作为量刑参考,但认定门槛极其严格。具体要求涉及三个方面:第一,威胁必须是客观存在、明确具体且紧迫的;第二,威胁与杀害行为间必须有直接因果联系;第三,被告的行为应属「激情反应」而非「蓄意报复」。
但本案的客观情况是,嫌疑人为保住工作而杀人。其真实动机乃自我利益保护,与「面临威胁」的紧急情形相去甚远。
臧梵清总结道,在韩国的司法实践中,嫌疑人所谓的「恋爱关系」和「被威胁」主张不但无法成为减轻处罚的救命符,反而因其作案的骇人听闻和动机的纯粹自私,极有可能成为法院判处极刑(如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的有力依据。
引渡真能实现?现实困难不止一个
臧梵清透露了后续进展。团队已按程序完成国内刑事控告文件的上报,并已将家属的引渡诉求正式提交至中国驻釜山总领馆。「我们会竭力推进引渡程序,」他说,「但我们也要冷静认识到,这条路面临的现实障碍不止一两个。」
具体分析这些难点,首先需看《中韩引渡条约》第四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一旦被请求国已启动追诉程序,拥有拒绝引渡的法定权利。这反映了国际法中的属地管辖通则:犯罪地国拥有司法优先权。韩方法律上有权拒绝引渡,这构成本案最为现实的难题。值得强调的是,这是「有权拒绝」而非「必须拒绝」。条约理论上留下了变数,但现实中,一旦某国已收押嫌疑人并开启本国诉讼程序,通常极少会主动将人员移交给他国。
其次,韩国属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倘若涉及引渡磋商,韩方会很可能要求中方作出「不适用死刑」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作为前置条件。这与家属追求严厉制裁的期许可能产生现实冲突。
再次,全部犯罪事实均发生在韩国领土内。《中韩引渡条约》第四条第四款也给予了韩方另一个拒绝的法律依据——即以「犯罪地在本国」为由行使裁量权。
不过有一点需要澄清:嫌疑人只有永居身份,并非韩国国籍。因此,条约中关于「不引渡本国国民」的条款在此案中不适用。
两国律师视角:司法管辖权如何分配
为了更全面地理解死刑制度与引渡问题,本报采访了来自中韩两国的律师代表,听取专业观点。
韩国北斗七星法律事务所律师林斗炫(音)表示:「谨以最深的敬意纪念逝者,并向遇难家属表达诚挚的慰问。」
谈到韩国的死刑问题,林律师指出,法律条文中死刑仍为杀人罪的法定刑选项,法院理论上保有判决死刑的权限。然而从1997年12月开始,韩国停止了一切死刑执行,国际公认其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在单案中被判死刑的概率极其罕见,纵使法院判决死刑,现实执行的可能性也形同虚无。
关于能否将嫌疑人遣返中国受审的问题,需要回到刑法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此案犯罪地在韩国境内,这意味着韩国司法部门拥有首要的刑事管辖权和审判权。按照《引渡法》和国际司法实务,所有犯罪行为既然发生在韩国,嫌疑人就必须在韩国接受审判并完成刑期服役。
但林律师同时指出了另一个法律维度。中国《刑法》规定,中国籍人士即便已在海外接受过审判和处罚,中国司法部门仍保有对其追究责任的权利。这样,嫌疑人在韩国完成全部审判和刑期后,中国有关部门仍可根据本国法律和案件特情,重新对其启动诉讼程序在法律上完全可行。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的万淼焱补充道,按属地优先原则,韩国应首当其冲行使管辖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嫌疑人拥有韩国永久居留身份、在医疗保障、教育、职业等领域获得国民待遇、甚至具有参与地方投票权,这些「国民待遇」的覆盖范围并不涵盖刑事司法与引渡事务。因此,中国仍可以属人管辖权为基础,行使并行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