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婚变风波|一份冷冻胚胎如何撕裂一个20年家庭

作者 | 冷西
编辑 | 向现
近来舆论的热议焦点,不断聚焦于一起「婚外冷冻胚胎」事件。
媒体披露显示,朱女士在2025年10月的某一天,突然得知一个令人震惊的真相——丈夫正与他人联手开展试管婴儿程序,并且已经成功冷冻胚胎。
夫妻俩已携手走过近20年的婚姻生涯,膝下一女,当下已届成年。当这件事被曝光于众时,朱女士来到上海中山医院,公开指证丈夫与第三方人员伪造结婚证件进行试管婴儿的违法事实,并表达了自己希望医院立即停止保存、彻底销毁相关胚胎的强烈诉求。遗憾的是,医院最终拒绝了她的这一请求。
上海卫健部门随后作出回应。根据其说明,医院在接诊时确实按照规范程序查验了身份证和结婚证的真伪,事件被曝出后,已立即停止了这对人选择的生殖辅助技术服务,而涉事胚胎也被妥善封存在库中。对于朱女士主张销毁胚胎一事,卫健部门表示这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建议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权益。

上海市卫健委答复函
随之而来的是,朱女士决定诉诸法律。她将丈夫、第三方和医疗机构一同告上法庭,案件开庭时间定在今年7月30日,判决结果仍在等待中。
到了8月5日,朱女士丈夫在接受采访时宣布,在三方律师共同见证的情形下,自己已主动向医院申请销毁该胚胎,其他事宜不再评述。
然而,围绕这起事件所引发的深层思考依然值得继续探讨:一个尚未诞生于世的胚胎,从法律意义上来看到底代表什么?它应该属于谁?哪一方拥有对它最终去向的决定权?
类似的疑问并非初次提出,但迄今仍未找到令人满意的答案。
一方面,辅助生殖的技术在日新月异,但相应的法律制度却明显未能同步发展;另一方面,辅助生殖的存在和推广,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传统法律处理生育问题的思路。
在依靠自然受孕的时代背景下,法律介入的时点通常是在生命诞生之后。婴儿一旦出生,就意味着一个具有法律权利能力的独立个体诞生,随后才依次出现亲子身份的认定、监护与抚养关系、户籍管理和财产继承等各类法律问题。

图源:图虫·创意
辅助生殖技术的诞生,则颠覆了这一传统顺序。
凭借体外受精、人工培养和低温冷存等手段,一个可能在未来获得生命的存在体,得以在尚未降生之前长期存活保存。与此相伴的是,因婚姻状态改变、家庭纠纷升级、财产分配等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开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早地出现和爆发。
因此,朱女士所面对的困境,远不止是一场家庭风波。如她本人所言:「我站出来不仅为了求得一个属于自己的答案,还希望通过这场诉讼让大众认识到辅助生殖全流程中隐藏的各类漏洞……」
01 冷冻胚胎的法律身份问题 相较于冷冻胚胎即将引发的诸多复杂纠纷,当前这件事的是非曲直其实并不复杂——朱女士的丈夫在其中所为,明显构成重大过错且涉嫌违法。
在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期间,与他人展开试管婴儿的前期筹备工作,这种行为严重背离了夫妻需要遵守的忠诚义务。何况朱女士本人曾罹患重症,这更使得丈夫的所为触犯了人伦道德的底线。另外,丈夫与第三人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手段来规避审查做试管,伪造公务证件构成明确的违法行为。根据处罚记录,两人因伪证行为已被行政拘禁整整5天。
值得一提的是,丈夫的这些行为还可能涉嫌重婚。据了解,朱女士已经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申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启动公诉程序,以追究丈夫是否构成重婚犯罪。然而重婚罪是否能够成立,取决于他是否与第三人以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生活过。若朱女士缺乏相关的证据资料,单凭二人进行试管准备的事实恐难以最终定罪。
从医院角度分析,其拒绝按照朱女士的要求销毁胚胎,这在法律层面上实在很难对其多加责备。虽然关于冷冻胚胎的具体属性和其他复杂纠葛,法律界仍未形成确定认识,但对于权利归属的主体问题,却已经达成基本共识——这类权利应当由提供精子和卵子的夫妻双方共同行使。

据此,朱女士实际上并无权对冷冻胚胎进行处置,而医疗机构作为保管人,也不拥有随意处理胚胎的权限,如若一意孤行势必要承担对应的侵权赔偿后果。
这些观点在法律逻辑上相对好解决,但冷冻胚胎所牵连的其他问题则要复杂棘手得多。
按照法律意义来界定,冷冻胚胎究竟属于什么范畴?这个问题既是所有冷冻胚胎纠纷讨论的基石所在,同时也是看起来容易其实极为困难的问题。
现代法律体系往往是以「人」和「物」这两大范畴为基础来搭建规则框架的。作为人,拥有人身权利,包括与生命、躯体、身份等相关的各项法律权益;作为物,则具备财产性质,可以被占有、使用以及处分。
但冷冻胚胎的属性却很难被明确纳入上述两个范围。
从某些角度看,它似乎具有财产的特征。夫妇若要接受生殖辅助医疗,必然要支出医疗费用,胚胎一旦形成,更是需要花费代价进行长期保存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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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问题的症结在于,胚胎却截然不同于普通意义的财产物质。它同时承载着夫妻二人各自的基因遗传特征,又寄托着一个家庭对于未来延续生命的美好期待,融汇了二人在情感上的深层寄托。
若单纯地将胚胎定性为一般财产,理论上就会导致交易买卖、无偿转让、财产继承等问题的产生,这显然已经突破了社会伦理和道德的边界。基于这个原因,在司法判决的实际操作中,并没有将冷冻胚胎简单视作普通财产对待。
有些法律观点倾向于承认,由于人体胚胎具有发展成人体的生物学潜能,因此可以认定胚胎为具有主体资格的客体,可以像法人一样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然而这种理论立场也难以被司法审判所接受。如果胚胎被定义为具有人的主体身份,那么销毁胚胎和人工流产就等同于「谋杀人命」,同时也无法再开展以胚胎为对象的医学研究工作,这明显与现实社会实践相悖。
另有一些学派的观点则认为,冷冻胚胎属于「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客体」这一范畴。它拥有受控性质,但同时又不被许可任意处置,一方面它还未成为法律意义上具有权利能力的生命个体,但另一方面它又蕴含着将来可能发展成生命的种种可能性。
这一认知框架与当下我国的司法判例实践高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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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014年发生在无锡地区的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成为了中国司法体系讨论此类问题时的标志性案例。
当时案情涉及一对夫妻在试管婴儿医疗过程中冻存了胚胎,之后两人却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双双丧生。双方的父母均希望取得胚胎的保管和支配权,但法院面临的法律难题是,这份冻存胚胎是否应当被认定为遗产范围?父辈是否享有继承权?假如不属于遗产,那谁才拥有决定其最终命运的权限?
一审判决认定,「胚胎是包含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物体」,其权利不可被随意分配或转移。而二审法院则在综合考虑了法律逻辑、伦理道德、人伦感情等多重因素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监督权与处置权」的新型概念框架,最终判定由4名失去独生子女的老人共同行使这一权利。
该案例的深刻价值在于,它确认了冷冻胚胎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意义。然而同时,它也暴露了问题的另一面——并未真正厘清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也未能规定其处置的具体办法。
这一点正是当下冷冻胚胎纠纷中最尖锐的矛盾所在。
02 婴儿未生,法律关系先行 冷冻胚胎会成为法律迷题的根本原因,不仅在于胚胎本身难以被准确定义,更在于它正在深刻改造传统家庭法律关系产生和存续的方式。
在以自然生育为主导的时代,常见的情形是一个孩子呱呱坠地后,整套法律关系体系才开始启动和进入。但辅助生殖的出现则颠覆了这一律。
崭新的局面是,从胚胎形成的那一刻起直到孩子诞生的期间,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已经开始活跃,这就表示从前那些在婴儿出生之后才涌现的各式纠纷,如今被提前到了妊娠甚至更早的准备阶段。
异于自然孕育的是,辅助生殖技术把生命孕育的整个流程分割成了众多环节:卵细胞与精细胞的获取、胚胎的体外培育、低温冷冻、胚胎移入子宫、妊娠维持直至最后的分娩。每一个阶段都能衍生出分歧的法律问题需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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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目前有关婚姻、继承以及个人权益方面的法律制度框架,主要建基于自然生育的现实背景,对于被生殖技术重新编排后的孕育程序,其回应仍显得不足够。
结果是,实务中常会面对现有法律条款难以解答、却又势在必答的问题。
从常理来说,当夫妇选择接受生殖辅助治疗时,双方对孕育子女问题大都已达成了一致意见。然而现实往往出乎预料。假如一对夫妇已通过生殖辅助手段成功冷冻胚胎,但在胚胎还未植入前夫妻俩的想法产生了巨大分歧,关于胚胎如何处理就会演变为棘手问题。
其中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因夫妻关系发生变化而产生的纠纷。在生殖辅助医疗时代,配偶双方的离婚诉讼可能会面临一项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一个尚未出生的孩子,是否应该被继续允许诞生?
这个问题涉及两个层面的内容,既关乎对生育权利的尊重,也牵扯到对父母身份的规划。
若是夫妻在婚存期间已经形成胚胎,离婚后其中一方执意要使用胚胎,而另一方坚决拒绝,这时实际上发生了一种全新的权利对立。
一方所强调的是生育自主权。对许多女性来讲,冷冻胚胎可能代表了千载难逢的生育机遇,尤其是当年龄递增或身体状况有所变化的情况下,失去一份胚胎就可能意味着生育之门的永久关闭。
另一方所关切的则是负责任的问题。子女一旦来到世间,亲子关系由之而生,拒绝胚胎植入的那一方是否有法律义务去照顾抚养这个孩子?法律能否在对方没有同意的前提下,把父母的身份强加于人?

到目前为止,这个问题在法律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答案。但纵观当前的司法判决趋势,遇到这类情况时,法律倾向于支持抗拒生育的一方,除非那位主张生育的一方(绝大多数是女性,男性则涉及代孕问题)已经没有其他任何生育途径可走。
原因是,若要实现生育,当事者还可选择再婚或重新进行辅助生殖技术;而拒绝生育则只能通过现阶段拒绝植入胚胎这一种方式来实现。
类似的矛盾,在配偶一方亡故的情况下也会浮现。当夫妇中一人身亡时,生存的那一方是否可以继续利用两人曾共同冷冻的胚胎?
实践中,一些医疗机构援引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禁止对单身妇女实施生殖辅助技术」的条款,把丧夫的女性等同于该规范所说的「单身妇女」,以此拒绝为其进行胚胎移植。
但在司法判决的实际操作中,若非死者生前有明确相反的意思表示,但凡夫妻俩曾经清晰地宣示了生育的共同意愿,司法机构往往会支持丈夫亡故后妻子请求进行胚胎移植的诉求。
相反地,若是妻子先行亡故,司法机构就不会支持丈夫作为冷冻胚胎权利归属者。这是因为,丈夫若要借助胚胎生育孩子,只能诉诸代孕手段,而代孕在我国境内是明确被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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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些理念往往只是存在于司法裁量者的判断中,缺乏明晰统一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
因此,也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人的死亡意味着民事法律人格的终止,是否继续孕育下一代需要重新审视和斟酌,同时还牵扯到子女身份、遗产分割等诸多问题的处理。
若是双方都已离世,问题复杂程度则翻番。两人冷冻的胚胎是否可以由各自的父母继续保管?老人们是否有权要求继续生育属于自己的孙辈?孩子生下来后又由谁负责抚养和教育?
这些问题都指向了一个崭新的社会状况:孩子尚未诞生,围绕孩子的法律关系网络却已然形成。
而这对当下的法律架构带来了挑战。
03 完善制度才能应对挑战 近年来,伴随着不孕不育患者数量的增长、生育理念的转变和医疗科技的进步,辅助生殖已不再是小众且边缘的医疗选项,而逐步演变为越来越多家庭实现生育梦想的关键途径。
然而对标技术进步的速度,相关法律制度的制订仍然明显滞后。
当前,国内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规则,主要依附于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多年的光阴流逝,辅助生殖的发展状况早已超出当初制订这些规范时的想象。
更要指出的是,这些规范性文件本身法律等级就相对较低,其具体内容也主要聚焦在行政管理与医疗技术这两个维度,包括医疗机构资质认定、技术操作标准和伦理准则等方面。但对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定性、夫妻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划分、以及离婚与死亡情形下应如何处理,却完全缺少成体系的明确规定。
这就导致了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往往只能根据具体案情,在生育价值、个人权益、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多项因素中寻求平衡。

虽然这种逐案处理的办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合理性,但从长期来看,极易造成法律规范的不稳定性,进而可能导致相同事实在不同案件中因为价值判权的差别而产生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即法律人所讲的「同案异判」现象。
有学者基于2014至2023年间52起冷冻胚胎权属纠纷的司法判例进行了数据化分析,结果显示「审判结论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其根本原因在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认定不够清晰、差异判决引起的诉讼请求的混乱、以及法律适用标准的不一致。」
值得关注的还有,朱女士所遭遇的这起事件暴露了辅助生殖审核制度中存在的严重漏洞——用伪造证件蒙混过关。
根据我国现行辅助生殖的监管标准,医疗机构在实施相关技术时,需要对求诊者的身份、婚姻等基本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查。
困难在于,医院目前的审查方式只能进行表面式查验,即让对方出示及复印结婚证和身份证,却没有办法判别证件本身的真假或婚姻是否属实。
要想根治这一漏洞,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在辅助生殖的监管制度中建立起更加深入的数据对接机制,使医疗机构能够通过网络实时查询民政部门存档的婚姻信息,从而确保婚姻状态的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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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这种信息共享方案也需要同步做好隐私防护工作,在防止监管漏洞和维护个人隐私间实现适当的均衡,否则可能衍生出新的风险。
根本上讲,辅助生殖本身并非坏事。真正的问题所在是,当生殖生命的方式因科技而愈发多样化时,法律是否能够及时跟进并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框架。
从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界定,经由离婚和亡故后的处置规范,再到医疗机构的审核方式,辅助生殖这个领域不应该沿用零散的个案处理策略,而是迫切需要一套架构完善、条款明确的制度体系来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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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编 | 张来
排版 | 八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