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友因在国外平台记述工作实况而遭刑事拘留。
某位网友通过一个海外网站记录了前任职公司的工作日程和加班状况,上传仅过十多小时,即遭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随后公开了相关案卷信息,代理的律师强调,这些信息乃源于当事人的亲身职场体验,并非凭空捏造,更未导致社会管理秩序破坏。随后该网友获得了取保候审的许可,不过公开可得的信息对案件是否已被撤销未有提及。
盈科律师事务所于6月9日对外披露了该案的相关材料。其中显示,张某某通过翻梯子软件登入一家海外平台,并在其提供的表单栏内具体描述了曾任职公司的运营状态,涉及「夜晚十点半以后才能离开办公室」「周末原则上必须加班,但会获得加班报酬」这类工作信息。2025年4月25日,张某某遭某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名义执行刑事拘留,随后其手机和计算机亦被收缴。
知名人权律师李方平日前在接受本社的专访时阐述,「寻衅滋事」这一罪名属典型的「筐装罪」,立法部门当初在制定该罪名时,故意开了无穷宽泛的理解余地,这样也就给了司法人员无边界的自由判断权。他补充阐述道:「这个罪名从设立之初就是在为相关权力部门预留随意发挥的通道。面对我们眼前的张某某这个案件,足以看出相关部门对法律的滥用已达到了令人震撼的新高度。该罪名就像一把万能钥匙,随时可用来关押任何人。所谓案件的告一段落,不过是保释了事,类似的故事每年都在上演。」
在向司法机构提交的法律意见中,张某某的指派律师曲衍桥阐明了自己的立场。他指出,张某某所录入的这些材料完全源于其在原雇主处的真实工作状况,归根结底是工作者针对用人关系所做出的表述性意见。此外,他从未对这些信息进行过有组织的散播操作,没有制造过营销热点,更没有借此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从信息上网到人被刑拘,整个过程不足半天,而所述信息也从未引起任何停工风波、游行集会或其他社会群体性事件。
根据司法文件的披露,在侦查阶段,办案单位曾涉及对张某某主观目的的审查,包括其是否存在有意贬低国家形象的动机,以及是否有来自域外力量的联络。对此,代理律师们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张某某的本意无非是为他人的职业选择提供参考信息,警示求职人士留意该公司的劳动环境状态,此事本质上只是个人的用工纠纷,与任何海外力量都毫无瓜葛。
个人言论为何引来刑事调查
曲衍桥进一步说明,张某某所记录的完全是其个人的职场真相,根本不存在虚构捏造的基础。从法律角度看,他的这一举动仅是一次信息输入操作,既无「哄闹滋事」的客观表现,也不存在制造社会秩序混乱的内心动机,明显不符合该罪名规定的任何法律要件。
根据2013年由最高司法机关联合发布的法律指示,如若某人在互联网领域编造并传播不真实的讯息,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具有起哄闹事的现实举动,且确实导致了严重的社会秩序问题,才足以按照该罪名进行刑事定罪和惩处。
盈科律师在其法律文书中强调了几个关键事实:其一,这些信息并未形成广泛的网络传播;其二,公众并未因此陷入恐慌状态;其三,政府各职能部门并未启动任何紧急应对机制。据律师的分析,公安机关采用刑事侦查的手段来对待此事,已然越过了处理常规网络不当行为的界限。
律师进一步指出,纵使张某某对梯子软件的使用触犯了本国的互联网监管法规,这类违法行为也应当归入行政违法的领域,不该因此升级为刑事追诉。后来,办案部门接纳了辩护人的建议,在刑事拘留的环节将张某某予以释放。
在我国的司法制度框架下,取保候审这一步骤是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调整,但这绝不意味着公安部门已经放弃了案件的侦查,也不等同于检控机关做出了暂不起诉的决定。有北京律界人士王某向本社指出:「盈科事务所对外公开的信息,并未涉及张某某获保之后侦查工作的具体进展,也未透露公安机关最开始对「寻衅滋事」这一指控的确凿依据。在我看来,律所在措辞上其实相当克制,或许是在顾虑是否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口袋罪」的边界何在
该罪名的法律出处是刑法第293条。从字面上理解,它原本是针对这些行为的:无故打人、跟踪谩骂、以强硬手段索取他人物品,以及在众人聚集地起骚动从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到了2013年,两个最高司法机构通过司法解释大幅扩容了该条款的使用范围,将网络上的谩骂恐吓、虚假信息的编造与传播(只要造成了严重的秩序问题)都纳入了其中。
曾有北京的民间维权者王荔蕻向国际特赦组织表示,寻衅滋事罪就是一个「万能筐」,掌权者可以随意用这个帽子扣在任何他们不满的人或事头上。那些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的访民,只要稍微表露出对统治者的怨言,就面临被羁押或判罚的风险。而且这个罪名还常常被用作对持异议者的精神威慑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