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知道犯法,我就不会下药。”河北枣强农民王太成在法庭上的这句话,概括了许多农田撒毒饵案件中的认知落差。
王太成为了阻止邻居羊群啃食庄稼,在自家耕地里撒下拌有甲拌磷的玉米粒。后来邻居家15只羊死亡,鉴定显示羊胃内容物、肝脏和玉米粒中均检出甲拌磷,损失价值11155元。
王太成一家称,下药目的只是保护农作物,并非伤害人员或牲畜。辩护方还提交通话录音,显示他曾联系基层干部,请对方转告养羊人不要再让羊进地。法院在重审中采信了相关录音。
案件最初以故意毁坏财物立案,随后检方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起诉。2025年一审判处王太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2026年5月,枣强法院再次认定其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改判四年二个月。
辩护人认为,自家耕地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应当被具体分析;更关键的是,投毒行为是否已经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王太成一方已再次上诉。
公开裁判文书显示,这并非孤例。2013年至2025年间,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的1285份判决中,有465份与农田撒药有关。行为人多为防止牲畜、野生动物或鸟类啃食农作物,在耕地、果园或院落投放拌药谷物。

案件后果通常是家禽、牲畜或野生动物死亡,直接损失多在1万余元,也有个案达到3万余元。由于该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即便赔偿并取得谅解,也不必然免于刑罚,三年有期徒刑常成为量刑起点。
内蒙古宁城冯某案中,被告人为防野兔啃果树,在老院投放拌甲拌磷玉米粒,导致47只羊死亡。二审综合赔偿、谅解和家庭照护负担等因素,最终改判三年缓刑四年。
还有案件涉及野生动物资源。江西南昌谭某为防野鸭啃食庄稼投放呋喃丹谷物,造成多只受保护野生鸟类和家养鸭死亡,法院认定其危害公共安全,并要求承担资源损失赔偿责任。
近年多地司法机关把类似案例作为普法重点,提醒农民即便在自家地里投放毒物,也可能因危险对象和后果失控而触犯刑法。
争议在于,“可能被人或动物接触”应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刑法上的公共危险。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文涛认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法定刑较重,适用时应更严格,不能只凭开放空间这一点就推定公共安全危险。
他指出,偏僻农田不同于居民区和公共水源,成年人捡食田间玉米粒的可能性很低,儿童误食也需结合现场活动情况判断。法院应说明危险具体到何种程度,而不是笼统认定。
减少此类案件,事后追责之外更需要前端普法。许多农民主观上只是想护地,并不了解毒饵可能带来的刑事风险。司法机关也应在财产犯罪、人身犯罪和公共安全犯罪之间审慎区分,避免罪名适用过度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