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件声称,这些电视设备配备的软件和传感器能够追踪用户的观看内容、观看时间和其他收视数据,并将这些信息发送回中国的服务器。
原告方表示,这种行为违反了美国的隐私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他们认为,电视制造商未能充分披露其数据收集的范围,也未获得用户的知情同意。
被告方(电视制造商)辩称,某些数据收集活动是智能电视功能的必要组成部分,用户可以通过设置选项来控制数据收集。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尚未针对此案发表正式立场,但表示正在关注此类消费者隐私问题。业界预计这起诉讼可能会影响中国电视品牌在美国的销售和品牌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