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说法,张某任职期间违反了持仓限制,未把单只股票仓位压在规定范围内,最终令产品出现损失。随着案件进入审理,争议焦点也从个人责任,逐步扩展到风控执行、制度设计与公司治理层面。
少见的“反向追偿”案
二审判决书显示,涉事私募以劳动争议案由起诉前员工张某,主张其应为公司承担23.77万元经济损失。公司认为,张某在管理产品时触碰了内部风控红线,尤其是单只股票仓位不得超过总仓位20%的限制。
但张某并不认同这一说法。他表示,公司在2022年突然推出相关风控要求,却没有留出足够的调整窗口,若匆忙减仓,反而可能把损失放大,甚至还会引发其他持仓被动超限。
争议落在风控规则本身
庭审中,公司提交了《二级权益类及债券类产品风控政策》,证明相关规定已通过邮件发送给张某。文件提到,自2022年6月起执行个股仓位控制要求,并规定当单只股票因上涨等原因突破一定比例后,应进行止盈并把仓位降回限制以内。
不过,这套制度的表述本身也引起疑问。所谓“按照成本计算仓位不得超过产品总仓位20%”,究竟是对应总资产、净资产还是股票仓位总额,文件并没有明确说明。若与公募机构更成熟的风控规则相比,这种写法显得相当模糊。
邮件反复提醒,却迟迟没有强制动作
一审认定的事实显示,公司曾在2022年7月至10月间多次通过邮件提醒风控问题,频率相当密集。按公司说法,张某一直没有依照要求完成调整,直到10月25日才把仓位降下来,而期间形成的23.77万元“超限损益”,也成为双方彻底翻脸的导火索。
但张某则强调,他并非简单无视,而是解释过操作上的现实困难。更关键的是,从提交的邮件记录看,风控部门以及法定代表人郑某其实都知道整个处置过程,却始终没有采取更进一步的控制或强制调整措施。
这也把案件推向了更深一层的问题:既然公司已经发现产品突破风控限制,为何没有启用应有的系统或管理手段及时纠正?如果制度落不下去,频繁发邮件也只是停留在口头提醒。
暴露出的治理尴尬
从案情往来可以看出,这家私募的治理链条并不顺畅。其一,风控部门能够持续示警,却无法真正落地执行;其二,法定代表人虽握有关键否决权,但是否及时履职同样成疑;其三,基金经理对产品盈亏究竟承担多大责任,也没有被清晰界定。
庭审还揭出一个颇具戏剧性的细节。对于张某何时入职,双方说法竟相差三年多,公司称是2021年3月1日,张某则坚持自己早在2017年7月便已加入。不过,无论起点如何分歧,双方劳动关系都已在2023年2月28日解除。
法院最终未支持公司索赔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操作确有不妥,也违反了公司内部风控政策。但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就必须证明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与该员工行为之间存在明确因果关系。
法院进一步指出,涉案基金并非只持有单一股票,不能仅凭某一只股票的仓位情况就认定张某一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基金投资本身具有风险和收益不确定性,张某未按要求调仓,并不必然等于公司因此受损,所以公司索赔请求未获支持。
进入二审后,双方都没有提交新证据。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看似只是一起劳动争议,实际上却把私募行业在风控规则、执行能力和内部治理上的灰色地带一并摊开。相比追责个体,制度能否真正闭环,也许才是更值得追问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