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被害人家属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截至8月31日,王某忠对一审结果并不认可,目前已经正式提起上诉。
王某忠在供述中回忆起2025年9月4日的情形:“我心烦意乱,不开心,总有想把屋子烧了的念头。我害怕,就出来走,想自杀,看见楼房,想跳楼,又找不到楼梯。”

根据一审判决书披露的细节,案发当日王某忠前往其与李某合伙经营的鲜肉店购买肉品,李某随手将刀交给他自行切割。彼时情绪低落的王某忠却萌生杀意,先是持刀刺向李某颈部,随后又抄起店内菜刀朝其头面部及颈部连续挥砍,李某当场身亡。
行凶结束后,王某忠一度拨打110报警,并留在肉店门外等候。此时恰有两名顾客驾车前来买肉,他坦白自己刚刚杀了人,催促二人尽快离开。眼见两人反应迟缓、未能及时离去,王某忠转身回到店内,又持刀将这两名顾客杀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忠持刀非法剥夺三条人命,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格外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之人,理应依法从严惩处。尽管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家属也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存在法定和酌定的从宽情节,但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看,仍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条件。
中国新闻周刊拿到的上诉状内容显示,王某忠对故意杀人的罪名本身并无异议,但认为一审量刑失之过重。他在状纸中列举了多项理由:归案后坦白交代、案发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抓捕、作案时处于抑郁发作状态等,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
不过,案件在案的司法鉴定意见给出了不同结论——王某忠案发时确处于抑郁发作期,但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合在案证据可以看出,其作案目标明确、杀意坚决,事后反应也属正常,这说明他在行凶当时依然拥有清晰的辨认能力与自我控制能力。
对此,被害人家属回应称,相信二审同样会作出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