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入罪标准从30万元大幅上调至300万元,新规将从5月1日起生效。
按照最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若被发现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且无法说明来源,只要差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就会被认定为“差额巨大”,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差额超过1000万元,则属于“差额特别巨大”,面临更重刑罚。相较此前沿用多年的30万元起点,这次调整幅度十分明显。
新解释共24条,同时重申了量刑区间。差额在3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超过1000万元的,可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相关财产被用于违法活动,或者当事人曾因隐瞒财产问题受过处分,处罚还会加重。
受访人士对这次调整给出了不同解读。前检察官沈良庆认为,在贪腐金额不断膨胀的现实下,司法标准随之抬高,本质上反映的是制度性腐败背景下的“水涨船高”。他指出,如果门槛长期维持在过去水平,势必会让大量官员落入追诉范围。
广东一名法律界人士也表示,如今涉贪涉贿数额远超从前,几十万元在现实办案中往往已被视为“小案”,门槛提高某种程度上是司法实践被现实倒逼后的结果。
根据刑法第395条,这项罪名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无法解释来源的“差额部分”,并非其全部财产。一旦构成犯罪,相关差额仍会依法追缴。
除国内财产外,新规还把境外隐匿资产列为重点。解释明确,若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达到300万元以上,可认定为“数额较大”;若这些资金被用于非法活动,或当事人曾因隐瞒境外资产受处分,也将作为从重处罚依据。
公开资料显示,这一罪名长期被当作职务犯罪中的补充条款,主要用于那些难以直接查明受贿或贪污来源的案件。201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曾把30万元和100万元分别作为“差额巨大”和“差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这套尺度此后一直沿用至今。
也有法律人士担心,门槛上调会被外界视为变相放宽反腐尺度。在一些批评者看来,在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并不完备的背景下,提高入罪门槛,可能进一步削弱震慑效果。
网络上对此同样议论不少。有人认为,许多过去可能被追究的情形将因新规失去刑责基础;也有人把这看作司法机关重新划定打击范围的一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