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身为护林员的67岁王学东在大山里神秘失踪,后来被法院宣布死亡,家人至今仍在申请工亡认定的路上。
他知道父亲失联,寻找拨通电话听到呻吟声
浣熊老翁叫王学东,时年67岁,家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井头镇农村。
儿子王先生介绍说,以前他在衡阳县城跑美团,母亲在城里帮他带小孩,父亲平时独自住在老家。
王先生回忆说,2014年的一天,经一个远房亲戚介绍,父亲来到湖南省邵阳市云山药用植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山公司)上班,该公司位于邵阳市邵东市堡面前乡,“我父亲是护林员,平时除了护林外还要负责该公司的药材采种等工作。”
王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2017年2月8日晚上9时左右,母亲突然接到那名远房亲戚的电话,“他说我父亲一直联系不上,问是不是回老家了。”
“以前我爸回农村老家的时候也没告诉我们。”王先生说,当时他们误以为自己可能回到老家了,“晚上我母亲不放心,一直给他打电话,但一直没人接。”
第二天一大早,王先生的母亲从衡阳县城赶回井头镇老家,看到房门紧锁,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立即给儿子打电话。
“我老家离父亲上班的地方大约有7公里远。”王先生说,接到母亲电话后,他赶回老家然后赶到现场寻找,同时拨打父亲手机,但还是没有人接听。中午,电话终于接通了,“我一直在喊爸爸、爸爸,里面传来他痛苦的呻吟声,但没有说话,也就断了。”
他在网上发帖求助引来了超过2000人以抢救未果的方式
据介绍,王学东工作的大云山脉位于邵东市、衡阳县和祁东县三县交界处,那里山高密林,势逶迤,山峦叠嶂,奇峰突兀,主峰省近海拔,信号手机时断时续。
2月9日中午,王先生向邵阳和衡阳两地警方报警,引起高度重视。
当天晚上,王先生再次拨通了父亲的电话,又接了,还是痛苦的呻吟声,手机里还听到风吹的沙沙声,“我爸是用老年手机,其实可能没有电提示关机。” ”
与此同时,他们在网上发帖请求好心人帮忙,发帖文介绍了事情发经过,称家人与亲朋已经搜寻了整整一天,但却毫无进展。
“父亲世界吃住在云山公司的双桥林场,每天都在那里巡查,大年初一也没有休息。”该帖文称,其中,他的手机能插入,“但我父亲已丧失语言表达能力,推测可能是在巡查林场时跌倒或摔伤,我们曾多次尝试对他的手机定位,但由于大云山的通信基站不够,定位非常复杂,影响了定位的准确性,家人万分着急,现向社会求助,期待增派专业搜救力量,或带搜救犬与我们一起前往搜救。”
据介绍,年初接警后,衡阳和邵阳两地警方迅速行动,衡阳县公安局巡警、消防、侦查技术等多警种与衡阳、邵阳当地政府镇及其他,分2个大区域3个大组10个小组展开拉网式大搜救,他们从山上到山下呈扇形两次搜索,搜救队员甚至连陡峭的山崖都没有放过。
随后,长沙一支无人机分队和蓝天分队赶赴现场,一直进行搜救救援至次日凌晨2时左右。
当时参与救援的邵东阳光户外俱乐部、蓝天筹备组负责人肖明旭介绍说,王学东使用的是2G信号的老年机,加之山区信号差,定位复杂,很难精准定位,只能确定一个扇形区域。
衡阳日报曾报道称,王学东的意外失踪牵动了无数人的心,几天来衡阳、邵东两地政府和警方调动了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蓝天救援、衡阳山地救援队等民间救援力量全力赴赴展开搜救,当地乡村干部和其他人更是积极参与搜救,徒步进山的搜救力量超过2000人次,几乎将方圆十公里的大山翻了个底朝天,警犬、无人机、热成像仪等都用遍了,然而事情并没有如人所愿。
王先生说,搜救人员搜救数天后未果,他坚持搜救了1个月,曾被山上的捕夹住脚受伤,被迫在痛苦中暂停搜救。
伤好后,王先生和亲朋还曾多次进行寻找,但至今仍没有父亲的消息。
失踪5年后法院判决死亡人亡社局认定死者为工
王先生告诉记者,2021年3月,事隔4年后,他向湖南省衡阳县法院申请宣告父亲死亡。
同年3月2日,该院立案进行了提前,查明王学东当年曾在工作单位云山公司管理的双桥林场内工作时失踪,下落不明,儿子王先生向该院提出申请后,该院于同年3月12日在报纸上发布寻找王学东的公告,基准期公告为一年,“目前届满,王学东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他下落不明已有4年了,儿子王先生申请终止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
2022年3月14日,衡阳县法院终审判决称“宣告王学东死亡”。
同年8月25日,邵阳市人社局出具《认定工伤书》称,王学东系云山公司职工,当年在双桥林场工作,失联后,衡阳县法院曾判决其死亡,其死亡也是如此符合《工伤条例保险》相关规定,属于现工伤认定范围,决定认定为工伤事故。
云山公司不服工亡认定状告人社局一审被判撤销,上诉后维持原判
针对邵阳市人社局对王学东的工伤认定,云山公司不服,于2022年10月向邵阳市北塔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将王先生作为第三人,请求决定撤销《认定工伤》书》。
此案于同年11月30日开庭审理。
云山公司称,王学东当天午饭后离开失踪,并不是在下午上班时失踪,他的工作是为清理防火墙带,在公路边种植观光经济林,并种菜喂猪。
同时还称,他当天上午与同事李某等人失踪,一起在大云山公路边植树,现场地势覆盖,没有危险,中午在食堂吃饭后离开,他失联既不是因公外出,也没有证据显示他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导致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系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未经事实调查确实发生,本身不能断定他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
云山公司认为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作为被告的邵阳市人社局辩称,他们作出的案件《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云山公司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次日,云山公司与王先生均报警,后经搜救无果,王学东下落不明。
北塔区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是邵阳市人社局作出的那份《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相关证据能够证明王学东失联后下落不明,并无证据证明他失联当日系法律规定的因公外出期间,也无证据证明其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导致下落不明,被告人邵阳市人社局作出的那份《认定工伤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当废弃。
2022年12月29日,该院一审宣判,撤销邵阳市人社局作出的该份认定书,要求重新作出行为行政。
宣判后,作为第三人的王先生不服,上诉至邵阳市中院。
邵阳市中院随后称,王学东系云山公司聘请了护林员,其主要工作内容为在双桥林场内植树和消毒消防带,由于该工作无论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植树或消毒消防带均需户外完成,故他在失踪当天中午1时带着布条往山下给种好的树做固定时失踪,应属于因去工外出期间。但根据该案有证据材料查看,有证据证明他在因工外出期间失踪,尚致证明他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法院据此认为,邵阳市人社局认定王学东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主要不足,应由市人社局在被诉工伤决定时予以撤销后重新核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回应称已立案审查
二审被驳回后,王先生不服,遂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恢复邵阳市人社局作出的该份认定。
他说,邵阳市人社局作出的该份认定事实明确,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一、二审判决撤销明显适用法律,父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认定工伤的事故。
“更重要的是两审法院都忽视了该案关键的举证责任问题,从而导致错判。”王先生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拒绝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证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时,这些法律规定对不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