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蒋超良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这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被以受贿罪定罪。法院决定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宣布剥夺其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在缓期执行届满后,刑罚将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其间实行终身监禁,且不得申请减刑或假释。对于已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衍生收益,悉数上缴国库,余额部分继续追缴。
经过法庭审理查证,自1995年至2025年间,蒋超良曾先后担任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计划部主任、交通银行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及副董事长并兼行长职务、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兼董事长、吉林省委副书记兼省长、湖北省委书记等多个重要岗位。蒋超良依仗这些职位身份和所掌握的权力,为众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了便利帮助,涉及企业经营许可、贷款批准、工程项目承包、职位晋升等多个领域。作为交换条件,蒋超良接受了这些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钱物,累计折合人民币7.46亿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蒋超良的犯罪行为构成受贿罪。由于其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对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损害,按照法律规定,此罪名理应处以死刑。
综合考虑蒋超良案件中存在的以下量刑情节:犯罪行为中有未遂状态;主动投案后真诚供认全部罪行,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量受贿事实;主动揭露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经查核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表现悔罪态度,主动归还赃款赃物,部分涉案财产已追缴,特别是蒋超良本人获利部分已全部追回。基于这些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蒋超良判处死刑但可暂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特点,在死缓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执行终身监禁,且不得申请减刑或假释。

公开资料显示,该案于2026年5月28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庭审。庭审期间,控方呈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蒋超良与其辩护律师对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和辩论。在法官主持下,公诉机关与辩护方都充分表达了各自观点,蒋超良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众表示认罪悔罪。来自全国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的代表和群众20余人旁听了整场庭审。
早在2025年2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就已发布了通报,确认时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超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至2025年10月,蒋超良因违纪违法行为被予以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

调查披露的事实表明,蒋超良的沦落是全方位的: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初心使命遭到背离,甚至参与了各类迷信活动;在纪律方面,违背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纳了可能影响公务公正性的各种宴遇和游览安排;在组织原则上,利用干部选拔和员工聘用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索取财物;廉政底线彻底崩塌,不规范地收取赠品和现金,无故使用下属与合作方的私家车,安排他人代付本应自己承担的费用;工作责任缺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最为严重的是,蒋超良沦为了贪欲的奴隶,肆意滥用公共权力为己牟利,大肆进行权力与金钱的肮脏交易,甚至家族成员也参与其中,凭借职权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好处,由此积敛了巨额财富。
综合而言,蒋超良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共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等各方面的规范要求,属于严重职权违法,且涉嫌受贿犯罪。更加值得警惕的是,自十八大以来,他未曾表现出真正的悔改与收敛,依旧我行我素,其违法性质之恶劣、社会影响之广泛,理应接受党和国家最严肃的处罚。